台版晶片法今年首度申请抵减 企业一分钟上手
企业可分别按当年度支出金额25%及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两者合并适用或与其他投资抵减合并适用时,其当年度合计得抵减总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0%为限。但依其他法律规定当年度为最后抵减年度且抵减金额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北区国税局指出,前揭所称资格条件指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同一课税年度内之研究发展费用达新台币60亿元。
二、同一课税年度内之研究发展费用占营业收入净额比率达6%。
三、当年度有效税率未低于一定比率(112年度为12%)。
四、最近3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
五、如依规定申请前揭先进制程设备投资抵减,另须符合同一课税年度购置设备总金额达新台币100亿元。
依「公司前瞻创新研究发展及先进制程设备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规定,公司于112年度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2投资抵减者,应于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例如采历年制者,申请期限为113年2月1日至5月31日),检附相关文件,先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审查是否符合技术创新且居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及其他资格条件,并应于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送请所在地区国税局核定其投资抵减税额。
官员表示,公司申请核准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2投资抵减者,其当年度全部研究发展及设备支出不得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相同奖励目的之所得税优惠,公司应择一提出申请并向国税局申报。
如申请前揭投资抵减,经审查资格条件不符而无法适用者,该办法订有可变更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研究发展或第10条之1智慧机械投资抵减之机制。
公司除依规定格式填报相关资料外,须于投资抵减申请书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同时声明如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或国税局核定不符合资格条件时,是否同意变更适用,如未声明同意者,不得变更适用。
国税局特别提醒,公司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2投资抵减时,除应了解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之时程、声明及要件外,尚应留意于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应依规定格式填报、声明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