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晶片法適用資格正式公告 資誠提醒三要點

资诚提供。

经济部与财政部今(7)日正式公告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2的子法规「公司前瞻创新研究发展及先进制程设备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研发费用达60亿元且占营业收入达6%、购置用于先进制程之设备支出达100亿元,可申请适用25%研发投抵或5%设备投抵,自112年1月1日起适用。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整理相关重点如下表: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副总经理欧阳泓提醒三要点:

1.申请程序:公司应在2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历年制者),检附纸本文件向经济部申请审查适用资格条件,并提出前瞻创新研发支出证明文件,或购置先进制程全新机器设备之支出证明文件及先进制程投资计划等,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且公司应在申请时并同声明,如果经主管机关审查或稽征机关核定当年度不符合资格条件时,是否同意变更适用产创条例第10条研发投资抵减或第10条之1智慧机械投资抵减规定;其未声明同意者,不得变更适用。

2.新增先进制程机器设备投资抵减条款,虽然没有购置金额申报上限,但只限抵减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30%,且连同此次新增的前瞻创新研发投资抵减,皆需于当年度抵减(两者合计最高抵减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50%),未抵减余额往后年度不能使用。

3.公司经核准适用前瞻创新研究发展及先进制程设备支出投资抵减者,当年度全部研究发展支出,不得再适用产创条例及其他法律有关研究发展支出的所得税优惠;当年度全部购置机器及设备支出,也不得适用产创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之机器或设备投资的所得税优惠。

但如果经审核不符合前述适用资格者,可在接到审查结果后一个月内申请变更适用产创条例第10条研发投资抵减或第10条之1智慧机械投资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