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安平杀人案徐姓犯嫌交保 南检不服提起抗告

台南安平永华路二段停车场王姓男子被刺杀命案,犯嫌徐姓男子因涉案情节较轻,被法官裁定新台币10万元具保,检方不服提出抗告。(图/记者林悦翻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市2月16日发生在安平区永华路二段停车场王姓男子被刺杀命案,犯嫌徐姓男子被台南地检署检察官于25日晚上向法院提出押,台南地院26日下午裁定现金新台币10万元具保,并限制住居,不得对案情有串证、灭证之行为,台南地检署认为法院具保裁定有违误之处,27日正式提起抗告。

台南地检署指出,发生于2月16日晚间之安平区杀人案件,该案在逃被告徐姓犯嫌于2月26日经检察官讯问后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经法院裁定具保10万元后释回。检察官认法院裁定理由认定被告徐嫌犯罪情节较轻微恐嫌速断,且漏未审酌本案恐尚有其他参与者而仍有串证之虞,以及被告嫌确有逃亡之事实,且仍有逃亡之虞等卷内事证,故认法院具保裁定有违误之处,乃于2月27日正式提起抗告。

台南地院指出,法官裁定交保理由为据徐姓被告固否认有杀人犯行,然王姓被害人遭到埋伏追打而致被剌身亡,显系出于事先谋议,互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始能如此行动一致,案发后又迅速会合躲藏;此外,本案复有证人同案蔡姓被告等人之证述,并有案发现场监视器翻拍照片、相验尸体证明书等可资为证,足认徐姓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徐姓被告所犯杀人罪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徐姓被告否认共同杀害王姓被害人,且徐姓被告与其他共犯间如何谋议?在育平路某停车场与王姓被害人冲突时,在场共犯如何下手,所持凶器为何?另在王姓被害人遭开车追撞及被杀害时之过程,共犯间如何分工连系等情,徐姓被告与共犯间之供述尚有歧异,及本案案发时,徐姓被告与共犯间逃离现场后,一同躲藏,在徐姓被告所涉犯罪事实未完全厘清之前,有致案情陷于晦暗不明,足认徐姓被告有勾串、灭证之可能,并有事实足认徐姓被告有逃亡之虞。

法官认为,本案其他6名被告均已到案,且均经法院裁定羁押禁见在案。徐姓被告虽有上述勾串、灭证之可能,及逃亡之虞,然法官审酌徐姓被告涉案情节较于已经裁定羁押之其他被告较轻,且羁押系属对人身体自由之严重处分,基于宪法第23条所揭橥之比例原则,若有其他对人民权利限制较小之措施,可以确保审判进行之同一目的,即应认被告无羁押之必要,故认如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当已足保全本案日后之追诉与侦查之进行,法官裁定驳回检察官羁押暨禁止接见、通信之声请,准予徐姓被告于提出新台币10万元保证金后释放,并限制住居,以及命其不得就本案案情有串证、灭证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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