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 涉贪遭判8年 陈凯凌二审翻供喊冤
台南市政府前经发局长陈凯凌(右)涉贪一审被判刑8年,经上诉后台南高分院22日开庭时,他却推翻原审全部认罪的态度,仅承认公务员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其余全都否认。(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市政府前经发局长陈凯凌被控向厂商收贿、接受酒店饮宴及性招待,并以购买豪宅的名义超贷等罪,一审合并判刑8年后,他与检方都不服上诉。不料,台南高分院22日开准备庭时,陈凯凌却推翻在原审全部认罪的态度,仅承认公务员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还请求法官具保。法官蔡川富则谕知再议。
据了解,陈凯凌从去年底羁押至今已将近1年,先前一审期间他曾多次声请具保,但都被驳回;移审后,他再次具状声请具保。律师认为,原审认定他有逃亡之虞,但他的父母及子女都在台湾,不太可能逃亡,加上妻子已对他提出离婚诉讼,希望法官能让他具保或定期报到,得以返家处理家庭纠纷。检方虽反对,并认为陈仍有羁押必要,但也尊重合议庭的裁定。
昨天的庭讯中,陈凯凌仅针对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辩称他与妻子的薪资所得,比消费金额高出甚多,财产来源十分清楚;其他部分则委请律师代为发言,但在提及妻子诉请离婚等家务事时一度眼眶泛泪、低头不语。
一审原本认定,陈凯凌犯公务员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处刑4年6月,褫夺公权5年;又犯公务员假借职务上机会故意犯诈欺得利罪处刑2年6月,褫夺公权3年;又犯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处刑2年,褫夺公权2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处刑1年2月;又犯一般洗钱罪处刑10月并科罚金10万元,应合并执行8年,褫夺公权5年,除已缴交的犯罪所得180万元外,未扣案犯罪所得441万多元均没收。
不过,陈凯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昨天二审首度开庭时,他仅承认公务员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否认其余的财产来源不明、诈欺取财、洗钱等罪;律师也提出陈凯凌任职局长期间的台银薪资帐户,以及妻子帐户转帐资料作为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