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银前董座王贵锋遭起诉后1.5亿交保 检方「提抗告」遭驳回

台中商业银行前负责人王贵锋掏空商银、保经11亿余元,新北检依《银行法》特别背信等罪嫌起诉(本报资料照片)

台中商业银行前负责人王贵锋掏空商银、保经11亿余元,检方依《银行法》特别背信等罪嫌起诉,具体求处王贵锋15年徒刑、并科罚金5亿元,新北地院裁定王贵锋以1.5亿元交保,检方不服,提出抗告,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原裁定并无违法或不当,驳回确定。

新北地院以王违反银行法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羁押原因,但审酌检察官就本案被告所涉罪嫌之证据调查已达相当程度,考量羁押之最后手段性并权衡比例原则后,认王如提出保证金1亿5000万,并命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命王遵守如前述一定之行为后,应足对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确保后续审判、执行程序顺利进行,而得以之作为羁押之替代手段,无继续羁押之必要。

新北地院裁定王贵锋以1.5亿元交保,并限制住居于台北市中山区居所,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定期于每周一、四下午5时前,前往开居所所在地之辖区派出所报到1次,提出中华民国及加拿大护照给法院保管,并命主管机关不予核发护照、旅行文件;及不得对本案证人(含共同被告)本人之身体或财产实施危害或恐吓之行为,或为予以施压、勾串证词之行为。

检提抗告,高院认为原裁定如谕知所示等情,已据原审于裁定内叙述甚详,经核与卷内资料尚无不合,亦无违法或不当,应予维持;倘若原审法院或检察官于本案审理期间,随案情之进展,发现被告逃亡之可能性提高,法院非不得随时依职权或依检察官之声请调高保证金,或命被告接受适当之科技设备监控等,至被告如有违反法院得随时命再执行羁押,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