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傅崐萁可带职入监?炒股犯行与职务无关

▲立委傅崐萁炒股案经二十多年审理,终于在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后确定判刑2年10月,但因未经宣告褫夺公权,可带职入监,引发讨论。(图/记者屠惠刚摄)

花莲县长傅崐萁于1997年间因炒作凯聚等股票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等案,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法院历经20余年审理,高等法院2019年更三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10月,最高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驳回上诉后确定。由于傅崐萁为现任立委,该案判决未经宣告褫夺公权,其立委资格不受影响,仍可请领薪俸及执行立委职务

此案各界关注重点在于:法院怎么没有宣告褫夺公权?一个案件怎么可以办了20年才定谳?

其实该案2004年地院判决时,曾认为炒作股票犯罪性质,破坏股票市场交易秩序而宣告褫夺公权,但案件上诉后,高院的三次判决就都没有再宣告褫夺公权;其中,2011年的更二审、2019年更三审判决都认为:傅崐萁所犯之罪,并「无」宣告褫夺公权之特别规定,且衡量褫夺公权与犯人社会化关系,而其犯罪性质亦无宣告褫夺公权之必要。所以,法院不是没有注意到要不要宣告褫夺公权,而是审酌后认为没有必要宣告褫夺公权。

现行法律除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及犯《公民投票法》、《贪污治罪条例》、《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或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法「应」宣告褫夺公权外,其余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者」,才能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夺公权,这是法律赋予法官个案中的裁量权。事实上,除法定应宣告褫夺公权外,司法实务判决鲜少裁量宣告褫夺公权。

问题在于什么是「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若就褫夺公权的法律效果,只有剥夺为公务员之资格及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而言,以及法定应宣告褫夺公权的类型,似乎可以推出只有在检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类型、态样后,认为有不适任公职或有碍公民权利行使情形,才能宣告褫夺公权。

褫夺公权的规定有限制受刑人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权,及行使公民的权利,与刑罚促成受刑人再社会化的目的不合。所以,褫夺公权制度要不要应存或应废,刑法总则修正草案时,行政院即曾要求法务部邀集相关政府机关和学术界研商褫夺公权的存废情形。当初大多数学界法界人士,都倾向主张应予废除刑法第37条褫夺公权的规定,只在个别法规中订立,除非有重大贪污案件,才有必要剥夺其参与选举及任公职的机会。而本案的炒作股票,固然会破坏股票市场交易秩序,但其犯罪性质绝对与不适任公职或有碍公民权利行使的情形无关,并没有宣告褫夺公权的必要。

反而该案较受诟病的是,一个案件怎么可以办了20年才定谳?司法院订立的办案期限规则,从地院到最高法院的办案期限共只有4.4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一个案件经过20年的岁月才定谳,案件在二、三审间更来更去,将法官的时间、精力浪费在枝微末节处,不管案情多复杂、证据多难取舍,查出来结果会是真实的吗?会有人相信结论符合正义吗?《刑事诉讼法》明明有「罪疑唯轻、利益归被告」的原则,倘若证据有疑虑,为何不直接判决无罪?

这牵涉到台湾刑案侦办长久以来存在「检警搜证不确实,法官有疑不敢判」的心态,法官把「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古训通通诸脑后。原本期待《速审法》的制定可以解决这个沉疴,可惜《速审法》制定时,将速审的方式定调在:「不」处理最高法院的撤销发回问题、「不」追究造成迟延的审检责任、「要」给被告减刑优惠,以及「要」限制检方提起上诉,但这些根本无济于事!

20年的岁月可以让一个人从少年到白发,把一个人的生命用20年的时间绑在法庭,就是一件极不人道的事情。要解决案件久悬未判的问题,便是勿让职业法官专断于审判,将事实认定委诸于专家或陪审团,上级审不得推翻事实认定的结果,无罪判决更要限制上诉,只是这与现行的审判制度大相迳庭,与多年来的审判文化格格不入,若无破斧沉舟的决心,是不可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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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