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府加强推动政府资讯公开 保障人民知的权利
▲桃园市政府法务局局长周春樱于市政会议中,提出「政府资讯公开法及相关法规简介」专题报告。(图/桃园市政府提供)
桃园市政府法务局长周春樱4日于市政会议中,提出「政府资讯公开法及相关法规简介」专题报告指出,政府资讯公开法的立法目的,便在保障人民「知的权利」,增进人民对公共事务之了解、信赖及监督,进而促进民主參与。
副市长王明德于听取简报后表示,政府资讯公开法与档案法、行政程序法等相关法规关系密切,且涉及人民知的权利,现代公务人员都应熟知内容并努力遵守,让政府资讯能适当公开,提升政府透明程度;又,目前亦有将政府资讯转换为电子讯息成为开放资料(Open data)的潮流,市府将由研考会与法务局共同研议,加强政府开放资料的推动,让政府资讯公开更加完善。
周春樱表示,政府资讯公开法与档案法、个人资料保护法及行政程序法等法规,具有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5、6条规定,政府资讯之公开包含主动公开政府资讯及应人民申请提供之政府资讯,且与人民权益攸关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关之政府资讯,以主动公开为原则,并应适时为之,透过政府对资讯的公开,让市民能对与其权益攸关之相关政策,获得充分的了解。
而依第7、8条规定,政府机关应主动公开包括法规、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联络资讯、施政计划、业务统计及研究报告、预算及决算书等,并透过刊载于政府机关公报、供公开阅览、举行记者会或说明会,或其他足以使公众得知之方式公开。此外,机关也应注意,避免误认除第7条以外之资讯皆不用主动公开,纵使法律未规定应予主动公开,仍以主动公开为原则。
另依第18条规定,除国安资讯、执法资讯、私密资讯及其他公务资讯等受有公开限制外,以主动公开为原则。因此,各单位于主动公开资讯前,皆应先行检视是否触及第18条限制公开事项后方能公开。此外,个人资料保护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最低密度的保护规范,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得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仅系限制利用之解除,并不等于该涉及个人资料之政府资讯即应公开,对于该资讯是否公开,仍应由各机关依政府资讯公开法予以检视判断,避免造成市民个资泄漏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