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信营业员被诈千万求偿完胜!二审翻盘认定2投资人应负3成责任
▲日盛证券前营业员诈骗顾客750万元得手,法院二审改判顾客也须负3成过失责任,全案仍可上诉。(图/资料照)
日盛证券宜兰分公司一名前陈姓营业员,被陈、王2名顾客指控她谎称代理销售中华电信可转换公司债,更以伪造的销售凭证取信于顾客,分别得手750万元和570万元。一审宜兰地方法院判2名顾客胜诉,日盛证券与陈姓营业员应连带赔偿两人的损失,不过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2名顾客应自负3成过失责任,改判连带赔偿金额陈女48万9551元、王女274万1568元,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姓营业员利用职务之便,向陈姓与王姓顾客谎称自己代理销售中华电信可转换公司债,原本仅限大户投资的可转换公司债,因为她个人业绩优秀,所以才得以分配该债券的销售额度。陈姓营业员向2名受害顾客强调,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并无风险,每期3个月,只要期满就可取回本金和5%利益。
陈女和王女主张,陈姓营业员自2012年6月、2013年9月到2015年7期间都向她们佯称,只要向日盛证券购买保值且分期的中华电信的传换债,就可以以大户的名义集资,每期3个月,到期就可以取回本金和5%利益。
2名客户依陈姓营业员所讲,陆续将款项汇入到陈姓营业员所指定的私人帐户,而陈姓营业员也向她们出示日盛证券宜兰分公司的销售凭证,让她们信以为真,直到陈姓营业员遭到公司解职,才惊觉被骗,但也早已来不及,分别被诈750万元与570万元,怒向法院诉请返还诈骗款项,并认为日盛证券宜兰分公司并未尽监督责任,应负起连带责任。
一审宜兰地方法院判顾客胜诉,日盛证券与陈姓营业员应赔偿他们750万元与570万元,但日盛不服再提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则认为,陈姓营业员向顾客诈取高额投资款,伪造销售凭证,使被害人误以为真,已遭判决确定,陈姓营业员理应负起损害赔偿责任,但高等法院也指出,陈姓营业员任职多年,而日盛证券竟从未察觉,对于其监督管理等措施,内部控制稽核明显不当,也应负起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高等院法对于顾客的损害赔偿金额则提出不同见解,法官认为陈、王2女具买卖股票的投资经验,却听信陈姓营业员的口头保证,在无纸本凭证的情况下便将款项汇入私人帐户,显然违反常规,因此认定2人应负3成的过失责任,判处日盛与陈姓营业员分别应赔偿2人48万9551元和274万1568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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