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电子大厂资遣!总经理特助怒提告…成功复职讨回100K月薪

唐姓男子2017年突遭公司资遣,他不服向法院提告,一审地院及二审高院皆认为公司违反劳基法属实。(图/pixabay)

记者徐恺昕高雄报导

唐姓男子受雇于一电子大厂担任经理特助,每月薪水各项加总合计10万余元,但2017年他却突然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资遣,他不服向公司提告要求复职。一审桥头地院判公司违反劳基法,双方雇佣关系仍存在,唐男可复职并领取相同月薪;二审高院维持原判,不过唐男复职后,公司先前支付的44万余元资遣费可抵消唐男月薪。仍可上诉。

唐姓男子2008年9月起受雇于一电子大厂担任七职等总经理特助,每月本薪7万8200元,再外加伙食津贴2400元及季KPI奖金2万元,总计每月可领10万600元,怎料2017年6月2日他却突然被人事通知资遣,而事隔4日在与人事经理及资深副总谈完后,唐男就被公司以劳基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资遣,并强令他交出识别证、门禁卡、停车证等证件。唐男不服公司决议,怒提告。

法庭上公司辩称,双方日前在商讨部门组织调整时,有事先告知唐男未来公司将会减少劳工,随后才向他表示因实在没有办法安排适当工作给他,故只好资遣。当时唐男听完,就开始收拾个人物品,并缴回员工识别证,还向公司要了非自愿离职证明书、领了资遣费,由此可见双方是合议资遣。同时公司也再提出其他证据指出,唐男多次在上班时间处理其他公司的会计帐务,认为他已明显违反工作规则、损害公司利益

唐男则回应,自己不曾接获公司通知部门将会有业务性质上的变更,而过去公司也没有征询过他意见,怎能主观认定他在公司没有合适职位。对此,他觉得双方雇佣关系仍存在,故从他被资遣至复职中间的薪水,公司仍须按月支付给他。

桥头地院一审时认为,因唐男尚未于协议书上签名,劳资双方尚未达成共识,资遣费金额应仍存在争议,另有关职务安排的部分法官觉得电子大厂明明还有其他厂区,公司本应尽力安插转职,怎能直接资遣,审结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双方雇佣关系仍存在,故唐男2017年7月6日起到复职日同年12月6日中间5个月的薪水,公司须按月支付10万600元。

公司不服再提上诉,二审高雄高分院维持原判,但因双方争议期间没有终止劳动契约,故公司需给付唐男5个月薪水的部分(经计算总计44万2640元)可从资遣费抵消,公司仅需再付唐男4万6938元即可,而2017年12月6日起复职开始薪水则按月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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