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仲彦杠刘毅失败!刘毅英文挡教育局稽查最重恐撤销立案
补习班狼师风暴引起轩然大波,补教英文名师刘毅日前公开表相信「疑似」为狼师的陈星之为人,担保他是「正人君子」,引来台北市议员童仲彦关注,8日率领市府教育局、建管处、商业处等单位进行联合稽查。一开始刘毅英文却态度强硬拒绝稽查,要求市府一定要出示公文才可以上楼稽查,但官员强调不需出示,让场面一度尴尬。
最终在官员要求下,刘毅英文补习班员工才放行让官员上楼稽查,但童仲彦仍被挡在楼下;最后,主管机关官员进行约1小时的稽查后离开,而开记者会处处受到阻挠的童仲彦,则宣布下14点于议会再开记者会说明。
根据《台北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教育局对补习班之班级、学生、师资、辅导、设备及经费等班务行政管理事项,得派员视导或抽查考核,补习班不得拒绝;必要时,并得会同有关机关组成联合辅导小组定期或随时抽查考核。
而前项视导或考核结果,教育局得公告之。考核结果成绩优良者,得予奖励;办理不善者,依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规定,补习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得视其情节轻重,依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为纠正、限期整顿改善或停止招生之处分:
一、未按期填列表册,置班备查。二、课程、教材或教学方式违背教育目标。三、名称未照规定记载。四、未经核准擅自增设类科、扩充班舍、班级或变更班址、班主任。五、发给不实结业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六、刊登、传播、印发或张贴夸大不实之招生宣传文字或图表。七、缺乏教学必要设备。八、公共安全卫生设备不合规定。九、学生人数与班舍面积之比例不符第十二条之规定。十、未依规定招生、收费、退费或招生行为不当。十一、聘用外籍教师未依照规定办理。十二、班舍租借或提供他人使用。十三、拒绝视导及抽查考核。十四、其他违反本规则或相关法令规定之情事。
第四十九条则规定,补习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应依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撤销立案:一、经教育局限期命其整顿改善而逾期不改善,其情节重大。二、核准立案后未经核准而未招生或无故停止招生逾三个月。三、经停止招生处分,而仍继续招生。四、公共安全设备经复检后仍不合格。五、涉及国家考试、各级学校入学考试或各级学校考试泄题案,其情节重大。六、三年内经查获前条各款情形,累计达四次。七、其他违反本规则或相关法令之规定,其情节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