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信披,一上市公司被罚!
【导读】同德化工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拟被罚100万元
中国基金报记者 忆山
在被立案调查3个多月后,同德化工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公司和多名相关责任人均被给予警告,拟罚款金额合计为190万元。
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
今年8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同德化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11月20日,同德化工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2亿元。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1.2亿元履约保证金。
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9月4日至9月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
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2024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载明,《框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山西证监局指出,同德化工此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前述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时,才予以提及。
拟罚款金额合计达190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同德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董事长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总经理、董事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以上拟罚款金额合计为190万元。
另一方面,对于前述股权转让纠纷,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同时,同德化工在毁约后,为同蒙化工找到了另一位买家。
2023年12月21日,同德化工与生力民爆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拟将其全资子公司广灵同德100%股权和同蒙化工100%股权转让给生力民爆,转让价款合计为6.53亿元,其中同蒙化工股权转让价款为2.4亿元。12月26日,同德化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该项股权转让议案。
资料显示,同德化工主营业务为民用炸药的研发、生产、销售(流通),以及为客户提供爆破工程的整体解决方案等相关服务。
今年前三季度,同德化工实现营收5亿元,同比下降31.66%;归母净利润为3930.66万元,同比下降73.82%。
截至11月20日收盘,同德化工每股报5.39元,市值为22亿元。
编辑:乔伊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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