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可成否決外資股東提案 金管會開罰24萬

可成在今年董事会上,否决外资股东提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外资股东不服、一状告上金管会。金管会今天做出惩处,认为可成违反《公司法》未能保障小股东提案权,对可成董事长洪水树开罚24万元。本报资料照片

机壳大厂可成(2474)在今年董事会上,否决外资股东提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外资股东不服、一状告上金管会。金管会今天做出惩处,认为可成违反《公司法》未能保障小股东提案权,对可成董事长洪水树开罚24万元。

金管会此举也意味着,认可外资提案合法性,这犹如对可成董事们,尤其是独董敲了一记警钟。这也恐是继大同(2371)后,第二家因剔除小股东提案权挨罚的公司。

证期局副局长高晶萍说,经金管会洽经济部意见后,经过经济部研商公司法适用疑义的会议纪录,与会专家学者多数意见都认为「修正公司章程」仅属一项议案,并非可成认定的两项议案,认为可成违反《公司法》172-1条对小股东提案权的保障。

高晶萍说,依照《公司法》172-1条限制股东提案以一项为限,目的是为了避免股东提案过于浮滥,并非赋予董事会可恣意排除股东提案的权限。

至于后续该外资股东是否可以继续提案?高晶萍说,要看之后外资股东提案内容,若还是照这次原案,就是属于一项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