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建物强制成立管委会立院三读通过 4年编列8000万辅导地方
去年高雄城中城大火烧出危老建筑工安问题,内政部表示,「全国建筑物耐震安检暨辅导重建补强计划」分4年匡列8000万元经费。(本报资料照)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建筑法》、《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消防法》等修正案,未来限期内危险建筑物未成立管理委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违者每户最高可处20万元;另外,被认定需要改善的老旧建筑,届期未改善最高可处30万元罚锾。内政部表示,为协助各地方政府落实执行,已于「全国建筑物耐震安检暨辅导重建补强计划」分4年匡列8000万元经费,补助地方政府辅导成立管理组织。
内政部表示,这次修法主要是因应时空环境变迁、建筑物使用型态越趋复杂,加上近期高雄市城中城及彰化乔友大楼等火灾案例,明确规定所有歇业或停业场所,仍应办理检修申报。除非建筑物整栋已无使用的情形,因无安全疑虑状况下,在报请所在地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免除,以维护公共安全。
因应本次修法,内政部后续将邀集产官学界研修(订)相关子法,并推动停歇业场所办理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以回应社会期待,确保公共安全及民众生命财产权益。
内政部指出,「建筑法」第77条之1公布施行后,将于6个月内完成「原有合法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及「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及解说」等配套子法修正,至于改善对象则由地方主管建筑机关按分期、分区、规模等条件陆续公告,再依据建筑物公共安全申报制度逐步扩大实施。
另外,此次修法新增「构造」安全为改善范围,未来公共安全检查耐震评估应申报的对象,如经地方政府公告为应改善者,其申报应符合内政部原有合法建筑物改善办法配套检讨的耐震改善标准,未符合标准且经限期改善,届期仍不改善者,地方主管建筑机关可处6万至30万元罚锾,以守护国人生命财产安全及居住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