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考试院与行政院杠上
▲考试院继年改与政院不同调后,再为基准法与政院杠上(图/本报照)
考试院和行政院近日因涉及开放三级机关首长得列政务职务的「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修正草案杠上。政院要求考院撤回《基准法》修正草案,但考院认为,目前已完成初审的政院版冲击文官制度、立法方式欠缺妥适性、条文设计具不确定性等,拒绝撤回。考院并函复政院,希望该意见能于立法院党团协商时提出,以供参考。
考试院指出,行政院原于105年12月26日函请考试院院同意会衔基准修正草案,考试院今年4月20日召开1次全院审查会后,行政院复于5月17日,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业依立法委员提案审查通过上开条文修正,并交付党团协商为由,函请考试院同意撤回上开修正草案。
但考试院认为,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相关适用机关未臻明确,且条文设计排除机关组织法律修正之必要,冲击现行文官制度,以及法制面尚有部分疑义须予厘清;考试院基于宪定职掌,就该修正草案涉及官制官规事项,再经召开2次全院审查会后,相关意见将请铨叙部于日后立法院党团协商时,充分表达,并函复行政院,请行政院于立法院党团协商时提出。
为此,行政院也发出新闻稿反击,因考量部分三级机关业务涉及高度政策性,且业务性质多元,有需要自民间遴选具相关领域专业或适任人才,前拟具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于105年12月26日函请考试院同意会衔,但考试院在今年5月中前尚未回复。
此外,考量立法院初审通过条文,已经将行政院修法精神纳入,与行政院函请考试院同意会衔的组织基准法修正草案「大致相同」,认为不须再行函请立院审议必要,因此行政院于今年5月17日函请考试院撤回前开条文修正草案。并针对考试院提出的三点质疑做出回应:
1、 有关「条文设计具不确定性」部分:依现行组织基准法第18条规定,已赋予「性质特殊」的三级机关首长得以采用政务职位,就现有法制而言,一旦行政院判断符合性质特殊此一特性的三级机关,都可在该机关组织法中提案订为政务职务,并无数量上限。本次行政院提出版本实际上是将「性质特殊」予以明确化,改用「涉及国家重大政务」事由,亦即负责政策拟议且预算规模高,影响部会重大施政之机关才采政务或常务双轨任用制度。又在此基础下,务实匡定以25人为上限。
2、 有关「对文官制度造成冲击影响」部分:目前常任文官职务列等上限为简任第13职等职务数262个,本次修法调整其中25个三级机关首长职务得以政务职进用,其比率约为11.16%。又进一步统计行政院暨所属机关铨叙审定简任第11职等至第13职等合格实授人员约2,500人,调整其中25人为政务,对常任文官之升迁发展尚难谓有必然影响。至各界所关注之检察、调查、警察等机关,因业务性质具特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机关,未来这些机关的首长仍将维持现行任用规定,不会改以政务职务进用。
3、 有关「采综合立法方式欠缺妥适性」部分,本次采过渡性立法技术,目的是求立法经济性并兼顾政府用人弹性,并非规避立法监督。本次修正条文,如经立法院审议通过,未来行政院亦将就尚未完成组改之机关,配合组改期程于新机关组织法中明订,至已完成组改之机关,则依其实际用人情形,要求其于一定期间内提出修正组织法,力求使各机关实际用人情形与组织法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