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尊重代孕者 衛福部代孕草案得改

卫福部上周推出人工生殖法草案,将代孕合法化,并明定「代孕应为利他之助人行为,而非赚钱之商业工作」。在草案中,代孕者不是母亲,因为法律禁止使用她的卵、不承认她是新生儿的法定母亲、也无权反悔;她也不是劳工,没有工资,只能领取限定金额内的营养费或营养品、必要之咨询、医疗、交通、保险、工时损失等费用。然而她却「必须是母亲」,行为受儿少法规范,不能抽烟也不能酗酒;更是超时且无休的劳工,而且还得具备怀孕加上分娩的经验。

在这个利他工程里,代孕的女人是主角,她必须无偿助人,那么相同原则是否也适用于众多配角,如医事、仲介、咨商等机构及人员?如果要求他们无酬服务不合理,为什么可以这样要求女人?

国内有关代孕的讨论,委托代孕常被称为生育权,并衍生为妇女的基本人权,应当受到国家保障。渴望亲生子女却无法生育固然遗憾,但个人是否有权使用其他或非配偶女人的子宫来完成自己求子的欲望,像生存权、教育权一样要求国家担保?答案是否定的。一九七九年联合国的消歧公约,和一九九四年在开罗举行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都同意政府应保障妇女的生育权,让生育过程自主、安全、健康,却从未包括找人代孕。那么,个人是否可以花钱雇人代孕呢?放眼全球,不禁止商业代孕的,除了收费昂贵的美国加州和纽约,全集中在收入低、失业率高、法治松散的地区。国际仲介利用全球化市场机制压低成本,搾取贫困地区女性顺从的服务,发展为年产值超过百亿美元的产业链。代孕引起的问题和法律纠纷频传(例如抛弃缺陷婴儿),二○一五年以后,商业代孕集中地,如印度、泰国、尼泊尔等,陆续立法禁止商业和跨国代孕,但也一直有新的国家加入。

代孕涉及生命的孕育和家庭伦理,过程漫长复杂,为了避免落入人口贩卖的商业活动,大部分法治国家均明白禁止,诸如德、法、义、瑞士、瑞典、芬兰、挪威、日本。少数国家即使法律允许,也严格限制在「利他型代孕」内,如英、澳、荷、加拿大。

为了区隔二者,避免利他型代孕在市场驱动下被操作成类商业活动,这些国家都设下规范,尊重代孕者的母亲身分及其与家人的利益,她是新生儿的生母及法律上的母亲,有反悔权,以确保其在自由意志下放弃亲权;强力监管服务机构,精卵捐赠者、委托者、代孕者及其配偶都需接受独立的心理、生理及法律咨商,独立是指咨商和医疗提供者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不致利益输送;对于仲介、广告皆严加规范或禁止,违犯者甚至处以刑罚。若是真心尊重代孕者、以利他为原则,卫福部草案至少应做如下修改:

一、尊重代孕者的母亲身分和身体自主权,给予反悔权,且明定生产时非医疗必要,不得剖腹。

二、避免发展成一条鞭的代孕产业链,居间服务机构必须独立于施术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且禁止广告。

三、人工生殖技术咨询会应接受社会检验,并且接受代理孕母为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