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钟案 刘柏良、周幼伟警署查无不法仍遭函送检方
翁茂钟案 警政署查无刘柏良、周幼伟签办案仍函送检方。(中时资料库)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专题报告翁茂钟案,警政署资料指出,访谈翁茂钟后,因行政调查无从查明副署长刘柏良、警政委员周幼伟买股及前侦查员徐(绣)岳未签办相关案件,已函送检方侦办。
翁茂钟案 警政署查无刘柏良、周幼伟签办案仍函送检方,图为现任警政署警政监周幼伟。(中时资料库)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邀请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法务部长蔡清祥、法务部调查局长吕文忠及内政部警政署副署长蔡苍柏列席就「翁茂钟案涉及不当接触司法检调警人员案」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蔡清祥进入会议室前接受联访表示,尽量把所有的事实查清楚厘清,尽快公布调查报告。媒体提问,检调人员部分是否显示内控不足?蔡清祥回答,会从各方面落实检讨。
警政署、法务部、司法院及调查局分别提出书面报告,资料显示,司法院及警政署已访谈过翁茂钟。
警政署资料指出,本案于109年9月10日经媒体报导及监察院新闻稿揭露「刘柏良及周幼伟为翁茂钟座上常客,且购买翁茂钟所控公司股票,另翁茂钟记事本记载87年8月28日刑事警察局经济犯罪组组员徐(绣)岳约谈翁茂钟兄弟后,当晚于顶上餐厅宴请刑事局高层及刘柏良与周幼伟等人」等情,涉有违反公务员服务法暨其伦理规范。
警政署立即主动自行分案调查,陆续约询刘柏良、周幼伟、周妻宣介慈、徐(绣)岳及翁茂钟及翁茂钦等人。经约询徐(绣)岳,得知他是因收受台湾证券交易所87年7月31日函刑事局,告发佳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案件,通知翁茂钟及翁茂钦2人于87年8月28日至刑事局,案件确实由他承办,但相关卷资已佚失,且他因中风后记忆力不佳,此事距今已久,详情没办法确认。
警政署约询翁茂钟,翁称他不识徐(绣)岳,当天他是趁到刑事局顺道拜访警界友人(刘柏良等人)并吃饭叙旧,晚宴除有刘柏良等人外,其他人员及谈论事项已无印象;此外翁还说,曾于84年6月至92年10月任台南县警察之友会理事长,他喜欢结交朋友,难以记得每次参加饮宴的官警姓名,且轮流作东,因时间已久远,无法详记。
警政署资料指出,刘柏良于87年8月间任刑事局侦查第二队队长,非徐(绣)岳所属队长,而周幼伟时任铁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队队长,非刑事局员警。翁茂钟兄弟于87年及97年间前科素行资料,并无由警察机关侦办或移送的刑事案件。
调查结果显示,刘柏良、周幼伟部分,涉及购买翁茂钟所有佳和公司股票,因相关汇款及资金往来明细,经向保有资料的机关调阅而未予提供及向相关金融机构调取,获部分金融机构回复逾保存期限,无资料可提供,依行政调查程序「无从查明渠等购买股票详细情形,是否涉有不法」,因此函送检察机关侦办查明。
至于刘、周接受翁茂钟饮宴及餽赠部分,查出翁茂钟曾任台南县警察之友会理事长,刘、周均称与翁茂钟结识后,双方互有往来邀宴及有被动接受赠与衬衫,但饮宴次数及受赠衬衫件数无资料可查,难认有违反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之处,自无从以相关规定议处。
周妻宣介慈部分,非职司犯罪侦查勤务,她代理周幼伟申购股票汇款事务,难认有何违失不当;徐(绣)岳部分,认为他未予签办佳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案件,是否涉有不法,已于110年2月8日函送检察机关侦办。(编辑:李亨山)11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