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手和解不嫌晚 最高法院也可调解

握手和解不嫌晚,最高法院也可调解。(本报资料照片

最高法院3月1日将启动民事移付调解制度法官就受理的事件,认有必要时经征询两造及律师接受调解的意愿后,决定是否移付调解,希望能妥速解决民事纷争,减少案件进入审理程序,维持当事人间的和谐,也可减省纷争解决的时间劳费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为私法权利义务主体,在诉讼进行中,得自主决定是否互相让步,经由诉讼上和解或调解之机制,合意终结诉讼,彻底解决纷争;最高法院是民事诉讼终审法院,审理个案法律争议,但也可移付调解。

最高法院受理的民事事件,过去曾有当庭和解成立的前例,在此一相同脉络之下,为增加诉讼当事人自主而彻底解决纷争之机会,去年底成立「民事事件移付调解推动小组」,开始筹设及推动民事事件移付调解制度。

最高法院决议从3月1日起启动移付调解机制,法官就受理之事件,认有必要时经征询后可移付调解,减少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减轻法院繁重压力,促进司法资源合理分配

为提升调解程序品质,最高法院也设置调解室,让当事人与调解委员共同在优质环境中进行争议之处理,并聘请审判经验法学素养俱丰之优遇庭长、退休法官及有专业知识背景且具热诚之社会公正人士担任调解委员。

最高法院将有21位民事调解委员,14位家事调解委员,调解委员可提供专业意见分析程序利弊,供两造参考,并为适当之劝导,期能促成两造本于自由意愿,互相让步,成立调解,和平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