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外役监逃亡 社会复归与防逃的两难

受刑人外役作业间隙逃亡,有必要检讨现行役监及受刑人日间外出工作,是否有完备的防逃机制。(图/视觉中国CFP)

王姓受刑人趁外役监的农场作业间隙逃亡,虽很快遭警察逮捕(新闻请见:月收3千被调科剩3百逃狱2天落网 王敏旭:没犯错却受不公平),但这样的过程,就必须立即检讨,现行外役监及受刑人日间外出工作,是否有完备的防逃机制。

长久以来,对于犯罪者处遇往往是惩罚重于教化,就使监狱人权与环境难以提升,更易使受刑人机构化,难以真心悔过,再回笼的机率也必然升高。尤其,目前约5.5万的受刑人数,吸毒与酒驾者竟超过一半,凸显台湾不思多元转向,总以刑罚优先的处遇政策,亦使监狱犹如压力锅般,随时有爆发的可能。为了纾解监狱的拥挤程度,更为了使受刑人能顺利回归社会,《监狱行刑法》就规定有两种类型的社会化处遇,即日间外出及外役监制度。

根据《监狱行刑法》第26条之2第1项,受刑人只有服刑满三个月、行状良好,且非犯毒品、脱逃罪,或撤销假释、累犯等,就可向法务部申请白天外出工作、就学或受职业训练。惟因害怕受刑人日间外出后不回监,此条文自1997年增订以来,就仅具有形式意义,故在缺乏有效的防逃机制下,日间外出就不可能单独实施,须与外役监相结合。尤其在2013年,因洪仲丘事件废除军事审判制度,间接使军事监狱回归法务部管辖,因此有更多运用空间可改造成外役监。

而依《监狱行刑法》第93条,为实施阶段性处遇使受刑人逐渐适应社会生活,法务部得特别设立外役监。而根据外役监条例第4条,只要服刑满两个月,表现良善,且非犯毒品、脱逃等罪者,就可申请至外役监服刑。由于此种处遇,既然在使受刑人重返社会为准备,自不能如监狱般,对受刑人采取全面且严密的监控,致须采自治、自律开放性管理,甚至可配合日间外出就业、就学,以达成无围墙监狱的理想

能申请日间外出或外役监的对象,依据《监狱行刑法》及外役监条例,不仅限于刑期将届或已核准假释者,尚包括符合假释资格、有期徒刑执行超过三分之一、甚至无期徒刑超过九年者等等。则对这些刑期尚有一段时日的受刑人,于开放式监狱因强调自主管理,致必然出现诸多戒护漏洞下,此次台中外役监的逃亡事件,或许就显露出落实且大量运用社会处遇,所须面临的挑战

为了防逃,或可增加戒护人力,只是这样的作法,又使外役监与监狱无异。若此路不可行,则针对日间外出或外役监受刑人施以电子监控,似就成为必须思考的方式。只是现行法制能为电子监控者,仅限于性侵害的假释或缓刑犯,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就无以对受刑人为此种措施之可能。而若真修法扩及于此,或可多少弥补戒护之漏洞,却也须思量,这种监控方式是否形同于受刑人内心构筑一道无形的监狱,致与社会复归的目的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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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