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少年騎車摔溝鋼筋插頭亡 公路局判國賠113萬餘元

南投一名16岁少年骑车于台14线过弯失控冲入水沟,遭沟内外露钢筋插入头部死亡,家属认为公路单位明知有钢筋却未移除,声请国赔求偿358万余元;南投法院认为,公路局公共设施之管理显有欠缺,应负国赔责任,但按过失比率,该少年负担6成,公路单位负担4成为当,判赔113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该少年前年7月无照骑车载友人从埔里前往仁爱乡,但行经台14线69.2公里处弯道时,疑超速行驶,车子打滑失控冲入路旁水沟,两人喷飞,少年头部遭水沟内外露的钢筋插入,因头部外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等,当场死亡。

少年家属向南投地方法院声请国赔,并主张水沟内有6支1至2米长的钢筋从水沟壁中延伸而出,并非排水设施必要构造,且公路单位在事发前3天才巡检该处,明知有钢筋遗留却未移除,与少年之死有因果关系,向公路局中区养护工程分局求偿扶养费158万937元及精神抚慰金200万元,索赔合计358万937元。

公路局中区养护工程分局抗辩,道路排水设施的存在是为了维护输水功能,非供用路人通行使用,水沟内钢筋也不影响道路通行,也都有定期巡查,无管理和维护上缺失;该事故是因为少年无照驾驶,经验不足,且车速过快失控撞击山壁,导致头骨粉碎性骨折死亡,与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无相当因果关系。

南投地院法官认为,该公路养护单位虽有巡查,但放任水沟内钢筋存在不安全状态,未能即时移除、加盖或设置警告标志,有管理养护上的欠缺;且少年头部遭钢筋插入,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负国赔责任。但少年家属求偿金额,精神抚慰金以130万元、扶养费为152万6625元为适当。

而根据道路事故调查,斟酌各自过失程度,认为过失比例应以被告负担4成,少年负担6成为当,经声请国赔金额折算后,中区养护分局应赔偿少年之母113万650元;诉讼费由公路养护单位负担3成,余由原告家属负担。全案可上诉。

南投16岁少年骑车过弯时打滑失控冲入水沟,遭沟内外露钢筋插入头部死亡,公路局中区分局得国赔113万余元。图/本报资料照,读者提供

南投16岁少年骑车过弯时打滑失控冲入水沟,遭沟内外露钢筋插入头部死亡,公路局中区分局得国赔113万余元。图/本报资料照,读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