吓阻虐童幼儿园!政院修法:处罚锾、公布行为人姓名
台湾虐童事件频传,行政院会22日通过「幼儿教育及照顾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法后,如对幼儿有「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规定、体罚或性骚扰等行为,除处以罚锾外,并应公布行为人姓名,以保障幼儿与家长权益。
台中市北屯区的爱堡贝托婴中心日前惊传保母虐童事件,一名保母疑似受不了一名不到一岁的小女婴哭闹,竟然用手、用枕头猛打婴儿头部,还重重抬起后再往地上摔,画面惨不忍睹。行政院为了吓阻类似情形发生,通过「幼儿教育及照顾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草案修正消极资格规范,并授权订定不适任人员之通报与资讯搜集及查询办法相关规定;另增列教保服务机构进用人员应报备查之规定,也就是教保服务机构如违反幼照法并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以罚锾、减少招收人数、停止招生、停办或废止设立许可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公布其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台中爱堡贝托婴中心保母虐童,震惊全台。(资料照/翻摄自爆料公社粉专页)另外受幼照法规范之教保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如对幼儿有「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规定、体罚或性骚扰等行为,除处以罚锾外,并应公布行为人姓名,以保障幼儿与家长权益。
除此之外,政务委员林万亿先前受访时表示,修法也松绑2岁到6岁的儿童照顾方式,朝多元照顾方式规画,他表示,以企业托育为例,企业如要开设幼儿园有成本考量,可能因为人数不足而不开设,修法鼓励企业之间联合开设,放宽建筑物使用规范,或者准许雇用保母或托育人员照顾员工的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