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不受理案件应有明确理由

(图/本报系资料照)

司法院不久前举行记者会说明6年来司法改革的重点成效,其中一个重要面向是施行《宪法诉讼法》,促成宪法审查的司法化、法庭化、裁判化,也透过裁判违宪审查,让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全面。

宪法法庭1年受理数以千计的案件,由于受理的要件严格,只有不到2%的案件可获得受理做成实体裁判。

《宪法诉讼法》第32、61条一再规定,宪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案件应附理由,这与所有诉讼法规定法庭裁判应附理由的要求并无二致。几部诉讼法也都规定,裁判不备理由或理由矛盾可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的裁判当然也该附具理由,否则岂非荒谬的悖论?宪法法庭乃是宪法诉讼的终审,位于司法系统的颠峰位置,其裁判更没有不给理由的道理。

法律为什么规定裁判必须附具理由?因为这是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基本权利,也是诉讼正当程序的一部分。包括大法官在内,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是权力分立的终端环节。法官不是民选的职位,其行使审判权的正当性来源有二,一在法官提供当事人权利救济时,即已实现了宪法赋予审判权的意义。二是在法官拒绝受理或拒绝施予救济时所提供的裁判理由。因为裁判的结论只是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裁判的理由才是行使审判权显现正当性的所在。不附具理由的裁判展现的只是权力,此际,司法独立恐已与司法独裁难以分别。

或许是宪法法庭不受理案件的数量颇大,不受理裁定经常使用固定的格式,能否符合《宪法诉讼法》「应附理由」的要求久受质疑却积习不改。例如指称当事人的主张「难谓已于客观上具体指摘有如何抵触宪法之处。」即为常见的格式。然而这一句话只能说是结论,恐难称为理由。

因为一个可适用于任何不受理案件的句子,能说是符合《宪法诉讼法》要求的理由吗?案件量又大又多,可以是裁判不提供理由的借口吗?什么情形才算是已做到「客观上具体指摘」的程度?如果可以千篇一律使用类似的话术做为不受理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宪法诉讼法》规定宪法法庭不受理案件的情形至少有四种:声请不合法、声请「显无理由」、不具宪法重要性、并非「贯彻声请人基本权利所必要者」,只用短短一句制式用语打发当事人,究竟属于四种情形的哪一种?

如果是声请不合法,不该说明其不合法之处何在吗?如果是「显无理由」,不该说明「显无理由」与「无理由」的区别标准为何吗?如果是「不具宪法重要性」,不该说明什么问题为什么不具宪法重要性?如果不是「贯彻声请人基本权利所必要者」,不该说明声请人的什么权利为何不受宪法保障?用一句制式的语言囫囵吞枣,连不受理的依据也看不出来,是否过于轻率了些?

特别是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见书,已然说明认为应受理的理由为何时,宪法法庭还可使用一句含糊笼统的制式话语打发当事人吗?宪法法庭不交代理由,是不是在和自己的司法信用开玩笑呢?当事人自觉身负冤屈,千言万语陈述苦情,只能得到不痛不痒的一句制式结论充做理由,会让当事人服气还是怨气横生呢?

宪法法庭每年做成1、20件的实体裁判,即使都已充分交代理由,能使得当事人服气,却可能因为近百倍的不受理案件格式固定,并不真正提供理由而引发大量的民怨,算不算是明察秋毫却不见舆薪呢?

良心建议,司法改革,请从宪法法庭依法提供叙明法律依据而量身裁衣的不受理理由开始!

(作者为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