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规范议员资格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新华社香港11月13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相关决定符合宪制秩序及国际政治惯例,进一步明确延任议员应履行的职责,为规范和处理议员资格问题提供坚实法律基础,具有不容挑战的权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特区立法会议员梁美芬撰文指出,爱国乃香港从政者的基本政治伦理,效忠乃爱国标准的法律体现。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1990年4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对香港公职人员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香港市民尤其是负有治理职责的公职人员,都必须具备爱国情操,负有宪制责任,坚决维护“一国”的大前提。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法学教授傅健慈说,相关决定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及特区宪制秩序,落实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确保香港公职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有利于香港长治久安、繁荣稳定,有利于增进市民福祉,有利于“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香港执业大律师吴英鹏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就香港特区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此次决定法理清晰,体现了宪法、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一脉相承,在法律上进一步厘清了香港社会争议已久的议员资格和议员行为操守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青年评论员组织“就是敢言”执行主席陈晓锋指出,决定强调了爱国者治港的基本政治伦理,在关键时刻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爱国爱港应该是香港社会的主流价值,更应成为香港公职人员的主流价值。
特区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只是定出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还需要特区政府依法认定有关人士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杨岳桥等4人早前报名参选立法会换届选举时,曾被选举主任取消资格,即经过了“依法认定”,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相关决定后,特区政府便可宣布4人丧失议员资格。
香港中律协发表声明表示,全力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有关宪制性问题作出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也符合基本法、“一国两制”原则及香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