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性犯罪被告匿名 更不利於兒少保護

司法院裁判书系统可查询判决,目的除依法公开,更在于让全民检视审判内容、司法透明及公正,针对性犯罪「被告」姓名是否公开,似无明确规定,导致不同法院、法官对这类被告姓名是否公开,原则不一,不少校园狼师姓名「豁免」公诸于世,恐更不利儿少保护。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文判决不得揭示被害人姓名,连带一些地检署、法院为免「足以辨识被害人」,干脆将被告姓名一并隐匿。

从近年频传的校园狼师案可发现,部分狼师甚至「有前科」,在校方不查或前案判决中姓名被隐匿,让他们得以再获聘任教,判决书公布姓名,可避免其他学校在不知情下再度雇用,借此保护学生不再受害。

台中地院审理邱姓男子偷拍大姨子案中,因涉及性隐私,检察官起诉时连同邱姓被告的姓名以代号遮蔽,承审法官基于判决真相、公共利益选择而予公开,更直言这种性隐私犯罪,个人资料应受保护者应是被害人,「不是被告」。

现今各地警方追查刑案、移送犯罪嫌疑人过程,常把「侦查不公开原则」无限放大,担心被告模样在媒体前曝光而遭高层检讨,常会将被告全身包紧紧、遮蔽手铐,或以调虎离山方式,安排特殊通道上下车离去,费尽心思不让被告容貌曝光,即便犯罪证据确凿。

在人权意识擡头下,犯罪加害人从落网、移送至判决期间,所受「保护」大幅提升,有人主张无罪推定、避免未审先判,也有人认为基于公众利益应受社会检视。身为判定黑白的法院,选择遮蔽被告姓名时,应全面权衡真相揭露、公共利益孰轻孰重,更不该怕惹麻烦「干脆全部○○○」或「锁住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