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通过:全面禁用捕兽铗、强化放生管理

石虎踩捕兽夹,右前脚受伤。(图/苑里分队提供)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今天(23日)「野生动物保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全面禁止使用兽铗捕捉动物与野生动物,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农委会表示,「野生动物保育法」第19条第1项规定猎捕不得使用兽铗,第21条及第21条之1明定原住民基于其传统文化祭仪,而有猎捕、宰杀或利用野生动物之必要者得例外的情形;但是近来因兽铗使用不当,造成野生动物伤残等案件时有所闻,严重损害我国动物保护形象,为彻底防杜兽铗不当伤害野生动物,有全面禁止使用的必要。

农委会也指出,近代放生活动朝向大型化商业化趋势,来源多购自野生动物饲养贩卖业者,除了可能导致放生动物不适应环境而大量死亡,也增加破坏生态环境、传播疾病的可能,对野生动物保育影响甚钜,但现行条文对于放生行为尚无明确规范,致放生者无所依循,应有效管理。此外,「野生动物保育法」所定罚锾属公法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者,迳依行政执行法相关规定办理,故拟具「野生动物保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草案修正要点如下:一、全面禁止使用兽铗,以杜绝使用不当致野生动物伤残。(修正条文第19条、第21条及第21条之1)二、强化野生动物释放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法办理,另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办法,并明确处罚要件。(修正条文第32条及第46条)三、鉴于违反本法规定者,不论刑事犯罪或行政违规,对于野生动物之保育危害甚大,除对于行为人予以处罚外,对于其使用之工作物或机具应予以适当处置,否则不足以遏止,爰明定该等物品不论为何人所有皆得没收或没入。(修正条文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