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助理考绩连两年给乙等 怒告中山大学守饭碗

国立中山学的卢姓行政助理因连两年考绩被打为乙等,校方以不适任为由将卢男解雇,卢男不服因此怒告中山大学。(本报资料照片)

国立中山大学的卢姓行政助理因连两年考绩被打为乙等,校方以不适任为由将卢男解雇,卢男不服因此怒告中山大学,高雄地方法院一审时认为校方因卢男的考绩就认为卢男也不适任宿舍服务员职务,不符比例原则,判卢男胜诉。中山大学不服上诉至高雄高分院,高分院认为校方不让卢男转任其他职务,就将他解雇,有违「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驳回学校上诉,卢男成功保住饭碗。

卢男自2009年担任中山大学宿舍服务中心行政助理一职,2017年时接任其他人的业务,业务量相当庞大,校方却未考量卢男状况,将考绩打乙等,2018年时校方将卢男处境列为考量,重新打回甲等,但在2019年、2020年时,校方因卢男未适时向长官反应宿舍争议、延宕公文时效等理由,将卢男考绩打乙等,因连续2年考绩为乙等,校方依校内的约用人员工作规则将卢男开除。

卢男不服校方解雇,因此一状告上法院,卢男认为就算业务处理确实有疏失,校方却未考量到他的业务量庞大,也没有给予改善空间,卢男也曾提出转职宿舍服务员,但却遭到校方拒绝,最后直接将他解雇,有违解雇最后手段原则,双方的雇佣关系应继续存在。

一审时校方提出辩驳,表示在2019年辅导过程中就曾提醒过卢男考绩连2年拿乙等会遭到解雇,但卢男的表现仍不符合在辅导过程中校方所明列的改善措施及方案,包括未适时向长官反应宿舍争议、延宕公文时效、于高峰期安排休假及加班未事先申请等原因,才将卢男解雇,并表示解雇卢男是万不得已的。

法官认为,卢男与学务长面谈时有提出转调为宿舍服务员,但校方却因卢男无法胜任行政助理一职,就认为他也无法胜任宿舍服务员,因此拒绝卢男的转调要求,将他解雇,有违「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也不符比例原则,判卢男胜诉。

中山大学不服判决,上诉至高分院,中山大学表示,卢男未能适时向长官反应宿舍管理争议并欠缺所任职位应具备的应变能力与沟通技巧,造成学生的负面观感及评价;高分院合议庭认为,卢男是遵守校方的规定,才会与学生发生争执,且校方认为卢男能力不佳,却未开课程予以辅导,针对卢男提出转调一职,校方也以卢男不适任、没有单位要接受等理由拒绝,有违「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驳回中山大学的上诉,卢男成功保住饭碗,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