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2年考绩乙等遭解雇 助理告赢中山大学

国立中山大学的卢姓行政助理因连2年考绩被打为乙等,校方以不适任为由将卢男解雇,卢男不服因此怒告中山大学。(本报资料照片)

国立中山大学卢姓行政助理因连2年考绩被打为乙等,遭到解雇,卢男不服怒告,高雄地方法院认为校方因卢男的考绩就拒绝卢男调职,不符比例原则,判卢男胜诉。中山大学上诉,高雄高分院认为校方不让卢男转任其他职务,有违「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驳回学校上诉。

卢男2009年担任中山大学宿舍服务中心行政助理,2017年接手他人业务,业务量庞大,2019、2020年时,校方因卢男未适时向长官反映宿舍争议、延宕公文时效等原因,连2年将卢男考绩打乙等,校方依校内「约用人员工作规则」开除卢男。

卢男认为就算业务处理有疏失,校方未考量到他业务量庞大,卢男也曾提出转职宿舍服务员,遭到校方拒绝,将他解雇,有违解雇最后手段原则。

一审时校方表示,2019年辅导过程就提醒卢男考绩连2年拿乙等会遭到解雇,但卢男仍旧未适时向长官反映宿舍争议、延宕公文时效、于高峰期安排休假及加班未事先申请,才将卢男解雇。

法官认为,卢男与学务长面谈时提出转调为宿舍服务员,但校方却因卢男行政助理未做好,就认为他无法胜任宿舍服务员,有违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也不符比例原则,判卢男胜诉。

中山大学不服提出上诉,校方表示,卢男欠缺应变能力与沟通技巧,造成学生的负面观感;高分院认为,卢男是遵守校方规定才与学生发生争执,校方认为卢男能力不佳,却未开课程协助,卢男提出转调一职,校方也以卢男不适任等理由拒绝,有违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驳回中山大学的上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