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 員工伙食費提高至3,000元
税务示意图。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营所税查核准则部分条文修正近日发布,与5月12日预告草案的主要差异为免税伙食费上限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以及明文列举应抵减及无需自前10年各期亏损扣除额中抵减之各类所得额。
有关免税伙食费限额之调整,就一般营利事业而言,其免税额度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使员工应税薪资所得减少,且可追溯自2023年起适用。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黄彦宾建议,营利事业就今年1~11月已按原规定扣缴之薪资所得,可于明年1月底前向稽征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将扣缴凭单调整为正确金额;至于溢扣缴之税额,由于扣缴税款退税流程繁琐且费时,或可考虑直接于个人结算申报时将该溢扣缴税额扣抵应纳综所税额以获得回补,免去向国税局逐案申请退税之劳费。
有关应抵减及无需自前10年各期亏损扣除额中抵减之各类所得额,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协理纪邦灿表示,除投资收益外,另加入多项免税所得,如符合「所得免征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惟损失亦得自课税所得额减除」之特性,则该免税所得额,应自前10年各期亏损扣除额中抵减;至于不用抵减部分,亦加入多项免税所得,如符合「所得免征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损失亦不得自课税所得额减除者」,则该免税所得额,无需于亏损扣除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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