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未交付將追繳稅金
民众遗产继承要注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民众遗产继承要注意,国税局提醒,遗产税案件经核准自遗产总额中扣除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者,纳税义务人应于国税局核发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一年内,交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给被继承人之生存配偶,如未依限交付,国税局将追缴未给付部分之遗产税及加计利息。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以及同法施行细则规定,被继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者,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得向国税局申报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但应于国税局核发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一年内,交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生存配偶。
纳税义务人未依上述规定期限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被继承人之配偶者,除有特殊原因,报经核准延期外,国税局应于前述应交付期间届满之翌日起五年内,就未给付部分追缴应纳遗产税,并自原核定应纳税额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至填发本次遗产税补缴税款缴纳通知书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补征。
国税局表示,例如被继承人甲君于110年间死亡,继承人乙君申报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甲君配偶丙君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4,800万元及遗产税275万元,限缴日期至111年6月20日止,乙君缴清税款,经国税局于111年6月18日核发缴清证明书。但事后查得乙君于缴清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仅交付3,000万元之财产予丙君,国税局乃就未交付之1,800万元,于112年9月间发单追缴遗产税180万元,并自原核定应纳税额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至本次填发缴纳通知书之日止,依前述邮政储金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