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士官长性骚女同袍 记2大过「不适服役」求国赔4百万遭驳回

一等士官长性骚女同袍遭记2大过「不适服役」。(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陆军东部地区指挥部一名一等士官长,于民国106年1月12日饮酒后返营,涉嫌对女性同袍A女进行性骚扰,触摸对方臀部及身体隐私部位,遭申诉后经性骚扰申诉处理委员会确认行为属「中度性骚扰」,并予记过2次处分。然而,该士官不服一连串后续惩处,多次提起诉讼,历经数年抗争,最终仍遭法院驳回主张。

根据判决书,一等士官长事发当日因酒后失序,在营区门前对一名女性同袍A女作出不当举动;A女提出申诉后,东指部性骚扰申诉处理委员会于3月31日认定行为成立,并评估其属「中度性骚扰」,建议记过2次。东指部于4月19日正式作出记过处分。

然而,士官长经刑事判决,被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强制触摸罪判刑3个月,上诉后花莲高分院改判有期徒刑6个月定谳。东指部遂依刑事判决结果,对该士官重新核定大过2次惩处,并评鉴其不适服现役,进而解除召集,除役生效。

士官长认为惩处过重,质疑东指部与陆军司令部的相关决定违反「一事不二罚」及「信赖保护原则」。他主张原性骚扰处理委员会建议的记过2次处分应为最终结果,东指部后续核予大过2次惩罚显然有违程序正义。因此要求陆军司令部及东指部赔偿本俸、专业加给、志愿役加给、年终奖金、考绩奖金、休假补助费等共计3,074,878元及精神慰抚金100万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公务员因职务不当行为遭惩处,应以保护同仁权益与职场安全为首要考量。该士官的行为经东指部重新召开评议会,再度核予大过2次惩罚,并确认该士官不适服现役,司法与行政调查确认不当,相关惩处程序并无违法之处,应予尊重与维持。最终由行政法院判决驳回士官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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