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貪污遭判刑 內政部:職務由副縣長代理
宜兰县长林姿妙。联合报系资料照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31日表示,宜兰县县长林姿妙因犯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处有期徒刑7年、褫夺公权6年;犯特殊洗钱罪,处有期徒刑3年6月;犯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2年6月、褫夺公权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夺公权6年。
内政部对此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项规定,县长涉嫌违反图利罪以外之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应停止其职务;第82条第2项规定,县长停职者,由副县长代理,因此,内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县长职务,并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县长职务。
内政部指出,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停止职务期间得否发给半俸,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6年6月22日总处给字第1060049606号函规定,为贯彻政府扫除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决心,因此决定停职期间不核给半数俸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