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发重讯澄清 前董座遗孀李惠文指控「与事实不合」
▲ 汉唐发布重讯澄清,回应李惠文公开信批指控。(图/取自公司官网)
无尘室半导体设备大厂汉唐 (2404) 经营权之争进入白热化,继前董座遗孀李惠文5月7日发出公开信后,汉唐今天晚上在公开资讯观测站发布澄清,指称李惠文公开信与事实不合。
汉唐前董座遗孀李惠文5月7日发出公开信,怒批现任董座陈朝水自去年9月底至今,共花费80亿元购买太阳能设备,全由其一人决定,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通过。
针对李惠文在公开信里的指控,汉唐董事长陈朝水、总经理陈柏辰除了在母亲节也发公开信,向股东柔性喊话,希望汉唐的股东、员工及全球客户及创办人家族,都能思及汉唐的经营成效,在股东会投下慎重的一票外,更在10号晚间,在公开资讯观测站发布澄清文,回应李惠文的指控。
以下是汉唐在重讯刊登的澄清原文:
(一)本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汉轩能源于109年5月14日经汉唐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核准通过后成立,另于109年11月12日向汉董事会报告已投资设立汉特能源子公司一案,该二全资子公司成立之目的即在建置太阳能电厂。(二)汉轩能源最新之营运计划书,本公司董事长于109年11月9日寄发邮件给汉唐的所有董事及独立董事在案,并于109年11月12日董事会时,跟所有出席董事及独立董事说明营运计划书,并同时说明能源子公司建置各太阳能电厂的建造将委由汉唐总承包,且由独立董事郝挺代表汉唐公司,另外陈朝水代表能源子公司签立两家公司的总承包合约。
故本公司前于109年9月23日(代汉轩能源、汉特能源)、109年12月14日(代汉轩能源)、110年4月27日(代汉轩能源)所为之重讯公告,目的在说明汉轩能源、汉特能源就各暂订之太阳能电厂与本公司所签订之总承包合约,俾便本公司协助该二公司进行太阳能电厂建置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惟前述无论系汉轩能源或汉特能源的太阳能电厂建置案,尚须由主管机关核准后才能开始正式筹建,相关总承包合约之执行(包含汉轩能源、汉特能源与本公司间的最终价格议定及总承包合约价格等),尚未最终确认,汉轩能源、汉特能源目前亦仅给付本公司新台币1亿元之订金。
(三)汉轩能源、汉特能源的太阳能电厂建置案,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本公司将把相关最终之总承包合约,依『取得与处分资产处理程序』及相关法令规定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