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盈余实质投资 可列未分配盈余减项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提升生产技术、产品或劳务品质,只要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因为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用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的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达一定金额,就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在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内,将该投资金额列为未分配盈余的减除项目。
国税局说明,有营利事业以盈余购置设备,并依相关规定列报为未分配盈余的减除项目,然而国税局查核发现,该设备订购单上指定送货地址,是该公司的子公司,实际上是订购给子公司使用,不属于该公司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而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因此不符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而遭剔除补税。
国税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的项目,得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项,应以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者为限;另列报并经国税局核定,为未分配盈余减除实质投资的项目,如果再三年内将该等实质投资项目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为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除应向税捐稽征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的税款,还要加计利息一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