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速修法解决TDR争议

监委林雅锋、监委陈庆财、监委刘德勋亦曾于监察院2016年12月13日调查意见明白指出,经派案调查,邀集《证券交易法》学者陈彦良教授、戴铭升教授、大通律所陈峰富律师、律达律所叶建廷律师莅院咨询,函请金管会证期局代理局长张丽珍、组长张振山、专委陈怡均、科长陈家璋到院询问,最后结论为TDR应非外国有价证券,金管会应对TDR的定性及相关法令有必要检讨改进,以避免对罪刑明确的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

又《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赋予金管会个别具体行使核定权,并非法律授权金管会得以命令方式行使核定权,900号公告已逾越《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核定范围,不符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立的分际,金管会应适时检讨改进相关核定权行使具体作法。甚有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以「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作为金管会业依《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核定的依据,但该处理准则的授权条款是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4项,并非《证券交易法》法第6条第1项,可见司法实务解释有所逾越且自行扩张,与金管会2016年8月30日函明确指出《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4项授权条款,与《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无涉,司法判决见解歧异,必定影响人权,致人民无所适从。

近期,监委蔡崇义另于监察院2020年7月31日调查意见指明,《证券交易法》第6条的有价证券为证券诈欺、操纵市场、内线交易等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严刑峻罚,故依《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核定应力求具体明确,但900号公告文字过于概括,显有循环论证等问题,以致有价证券的范围恣意扩张,导致TDR是否确经主管机关予以核定有重大争议,而与授权明确性、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则有违,主管机关应从法制上确实检讨改善,彻底解决争端。并且,金管会另称《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亦可作为TDR核定为《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的依据,但该处理准则的授权依据是《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旨在规范「募集与发行」,而与《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范「有价证券种类」不同,金管会作法有逾越法律授权范围的违宪疑虑,应确实检讨改善。

日前,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及社团法人中华民国台湾法曹协会于今年9月26日在市长官邸艺文沙龙表演厅举办「2022年焦点人权研讨会─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邀集众多国内学者及实务界专家,包括中华人权协会理事长高思博、台湾法曹协会理事长李念祖、前行政院长陈冲、东海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林国全(前金管会专门委员)、文化大学法学院教授戴铭升、文化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王志诚、政治大学法律学教授系王文杰、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周振锋、台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游进发、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杨云骅、世新大学法律学系教授王玉全、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李永然、辅仁大学学士后法律学系系主任张明伟等,希望透过该次研讨会,促使主管机关正视TDR未经主管机关核定为有价证券,作为未来修法与法院判决之方向,借此提升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