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人权】从监狱行刑法及羁押法修正省思我国之高监禁率问题(上)

收容人为穿着囚服国民,其基本人权应受保护。(图/记者宋德威摄)

●黄上峰矫正署专委,负责监狱刑法及羁押法修正草案条文及立法理由之编辑、撰写工作。

前南非总统曼德拉曾说:「评判一个国家的好坏不应看它如何对待其最顶层公民,而应视其如何对待最底层的公民。」印证其言,监狱行刑法及羁押法在21世纪初的修正,堪称是我国提升狱政人权、社会公平及文明程度的重要里程碑

我国狱政法制系于清末民初继受于日本,间接取法于德国,深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影响。随着大法官会议逐步检讨狱政领域之特别权力关系,使国人了解特别权力关系之母国德国早已扬弃此一过时理论,收容人为穿着囚服之国民,其基本人权应受保护。政府亦从善如流,积极参照各界意见,进行监狱行刑法及羁押法之研修工作,俾利提升收容人之人权保障,与国际趋势潮流接轨,并促进矫正体系现代化

经多年之研议磨合,上开法案终于2019年12月经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翻修幅度为立法七十年来最大,以保障人权、促进复归社会,与法治国家原则及国际立法趋势接轨为主轴,并于联合国矫正规章、德国、日本等先进国家立法例多有参酌。

本次修法主要亮点包括:

一、参考联合国矫正规章及德国、日本立法例,于监所建立由专家学者组成之外部视察机制,除有助于落实透明化原则、保障人权,亦具有统合实务界和学术界知识经验之智库功能,有助于矫正体系之进步发展。

二、参照联合国矫正规章管制单独监禁措施,以避免对收容人之身心负面影响;单独监禁,指1日之内对收容人实施欠缺有意义人际接触之监禁达22小时以上;长期单独监禁指连续超过15日之单独监禁,其着重于人际关系之孤立,而有异于纯粹物理性之区隔新法禁止了有构成不人道行为之虞的长期单独监禁,并就15日内之单独监禁增订了医事人员评估监控之机制,有助于减少收容人复归社会之障碍

▲新法禁止了有构成不人道行为之虞的长期单独监禁,并就15日内之单独监禁增订了医事人员评估监控之机制,有助于减少收容人复归社会之障碍。(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三、明定监所应保障身心障碍收容人之无障碍权益,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合理调整。上开「无障碍」权益保障属整体性之规划;「合理调整」则指根据收容人个别需求,于不造成监所过度或不当负担之情况下,进行必要及适当之修改与调整,得包括设备、处遇、管理内容或程序、流程上的调整等,并考量不同关系人间之利害平衡,故实例上「合理调整」多属共同协商之结果。

四、个别处遇计划入法,以协助受刑人复归社会:联合国矫正规章于1950年代即有个别处遇之要求,其意旨系以教育学、心理学及医学等科学方法,就受刑人个别情形订定处遇计划,期能透过其思想、观念、见解或身心状况之调整,改变其行为及人生走向,培养适应社会所必要之知识、能力和态度。

五、强化监所之科技化智慧化:为提升监所管理处效能,协助人力节约或转型,二法案增订了若干科技及资讯设备运用之规定。除包括监所得提供适当资讯设备予收容人使用,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外,其他在技术上臻于成熟,已纳入研议规划者尚有:可自动辨识异常状况(如打架、翻墙)之监视系统管理人员不必死盯荧幕;透过智慧手环人脸辨识等方式掌握收容人所在位置,或控管收容人间或收容人与管理人员间之远近距离;以及外来无人机之预警或拦截等。

其余如参照国际立法例及司法解释,保障收容人之通信投稿权益,明定收容人与律师往来保密之规定;保障收容人司法救济权利,落实法治国家原则;提升中央及地方卫生主管机关协助能量,强化收容人医疗人权以及收容人作业、职业训练相关权益之提升等,均属人权保障及狱政现代化之重要进展。(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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