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医疗法」逐条审查完毕 14条争议条文保留
立法院社福卫环委员会今天审查「再生医疗法」草案。(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立法院社福卫环委员会今天审查「再生医疗法」草案,历经4.5小时逐条审查,共保留14条行政院条文及1条时代力量党团提案条文,后续将由召委吴玉琴主持党团协商,并提报院会讨论。
社福卫环委员会自上午9点开议,经过2.5小时条文宣读后,于中午12点正式展开逐条审查,光是第1条就足足讨论了1小时,民进党立委苏巧慧希望调动文字,将「安全」提到「品质」之前,以彰显其优先性,时代力量立委陈椒华、国民党立委林为洲则建议将「伦理」放入条文,因各方无法取得共识,吴玉琴宣布该条文保留。
针对行政院版本第9条,卫福部医事司长刘越萍说明,正常情况下,使用再生医疗制剂都需要申请药品许可证,或是有附款许可,但如果有3类情形,第一款是治疗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疾病,第二款是晶人体试验证实其安全性和初步疗效,第三款是提供不含基因改造或转殖人体细胞的细胞治疗。
林为洲指出,过去「特管法」规范的是自体细胞治疗,而现在再生医疗法要开放到异体细胞治疗,对于其安全、有效及伦理应有严格规范;针对第9条第2款希望严谨一点,不希望是开后门有漏洞,建议应完成二期临床试验才能使用,另建议第3款应限定自体细胞治疗,异体细胞治疗则回归一般申请程序。
另针对第24条「医疗机构执行再生技术者,应于每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或中央主管机关通知之期限内,提出结果报告。……应包括案例数、效果、不良事件及其他指定事项」。民进党立委林静仪指出,再生医疗是比较昂贵或特殊的治疗,如果单纯只公开数字等资讯,反而是对民众误导的资讯,因此建议改为「必要时得公开报告统计结果」。
「再生医疗法」草案行政院版全文共35条,其中第1、3、5、9、11、16、19、24、28-33条均予以保留,今天完成逐条审查后,将提报院会讨论,院会讨论前须先召开党团协商。社福卫环委员会明天将继续审查「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