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威力纤Plus事件
高资敏
前撰文谈威力纤Plus事件,承众多海内外媒体转载,显见此事备受关注。主管机关认定威力纤Plus含有cetilistat,属「毒害药品」故为「禁药」,与事实不符。该药品不但不是毒害药品,且为有效、副作用很低的良药。国际医学期刊发表的相关论文,早已一再证实cetilistat优于同类的旧药orlistat(卫署药输字第 023051 号,在台湾销售多年,未有严重副作用)。
台北市卫生局在今年10月严厉取缔「威力纤Plus」并将之视为药事法第22条第一款之「毒害药品」,北检立即以重罪侦办。实则,武田制药早在今年9月20日宣布cetilistat获日本厚生省核准,商品名为Oblean,剂量120 mg。此为国际医药界大事,武田在台北设有分公司,主管官员明知此事,竟在10月16日公然宣称:「cetilistat成分在国外仍属临床试验阶段,其安全性及有效性,仍未确立」,有误导之嫌。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4846号裁判揭示:凡「毒害药品」,均应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明令公告。倘调剂、制造、输入、输出或贩卖、陈列之物品,未经卫生主管机关明令公告者,即难以药事法相关罪名相绳。cetilistat既未经卫生主管机关明令公告为「毒害药品」,执意将「威力纤Plus」以「毒害药品」论处,于法无据。
此次卫福部认定威力纤Plus内含有cetilistat,是以「气相层析质谱仪分析」图谱为据。食药署使用「气相层析质谱仪」,却只做了定性,而无任何定量,且此图谱,无检验单位及人员具名,也未说明采样、操作与运行等过程,诚匪夷所思。事因未明,主管机关就危言耸聴,显然矫枉过正。
依照现行检测实务,要检测,必需先指定「验什么」与「找谁验」;检验者需知道「怎么验」,且取得「有公信力的标准品」为基准。但卫福部公告的「中药及食品中掺加西药之检验方法」中,不但没有将cetilistat列入检验项目,也没有颁布检验方法、或认证任何一家机构进行检验,究竟应以何标准品做为对照组,卫福部亦从未指明。
食品业是一条很长的供应炼,相关就业、消费人口,岂只成千上万。现行法令对于cetilistat规范的空白,会使众人都曝露在高风险中。政府没有公告,厂商连「应该要验cetilistat」的意识都没有,即便要验,亦无合格的检验者。
但是一但验出,主管机关不给予任何说明机会,立即送交检调办理,无异陷无辜于罪。
台湾号称是采用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的药物管理方式,但美国取缔采渐进式,严守程序正义。当FDA发现有人贩售未经许可的药品,先送达警告函。如不服「警告函」内容,被检举人可据实辩驳,否则就必须在15天内自行纠正。
如无法在15天内纠正,应申诉理由,不然,FDA主管官员可下令没收及禁售所列药品。
反观台湾主管机关,没有给予事前警告,直接以重犯相待。牛奶事件中,食药署一再对民众喊话:「所有牛奶都通过86项动物用药残留抗生素检测,安全无虞」,但面对多次通过食药署指定213种中西药物残留检测的「威力纤plus」,一出手就全面封杀,无怪厂商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之叹。
台湾已是民主法治的国度,主管机关该向美国的同行学学:官员是必须诚实负责,依法行政,并遵循程序正义;还有最重要学会善待并爱护人民。
●作者高资敏,中华医疗科技协会理事长。本文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