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提供银行帐户洗钱 遭判刑6 月并赔偿 1785 万
张男提供银行帐户给诈骗集团使用,遭诈骗集团拿来洗钱,彰化地院判有期徒刑6月,并赔偿1785万元。(叶静美摄)
张男在去年将自己银行帐户提供给诈骗集团使用,遭诈骗集团拿来洗钱,将从林男处诈得的1785万元转汇张男帐户,随即领取一空,地院依违反洗钱防制法,判张男有期徒刑6月,并科罚金9万元,林男认为张男是共犯,另提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1785万元,张男喊赔不起,但法院认为赔偿有理,应予准许。
判决书指出,张男在去年7、8月间,将自己申办的4个金融帐户供不明男子「Yi」使用,「Yi」假称检警指林男涉及刑案须汇款以供调查,林男因此依指示在同年8月17日至9月15日间,陆续汇款22次、金额共1785万元,再层层转汇至张男帐户,并提领一空,以制造金流断点,因林男发觉受骗报警,案情才曝光。
张男辩称,我只是要办贷款,「Yi」是以前的同事,说要将帐户金流美化,但法院经查张男未能提出相关的资料或联络、对话纪录,认为所述已有可疑,且张男在交付帐户资料的同时,「帮助诈欺取财」和「帮助洗钱」不确定故意同时并存,依犯洗钱防制法,处有期徒刑6月,并科罚金9万元。
林男另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主张张男为诈欺共犯,应给付1785万元,法官依民法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负财产上之损害赔偿责任,为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