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 借帐户供诈团洗钱 判刑6月连带赔千万

张男提供银行帐户给诈骗集团作为洗钱之用,彰化地院判有期徒刑6月,并赔偿1785万元。(叶静美摄)

张姓男子去年将银行帐户提供给诈骗集团作为洗钱之用,诈团将诈骗林姓男子所得1785万元转汇张男帐户,随即领取一空,彰化地院依《违反洗钱防制法》判张男有期徒刑6月,并科罚金9万元,林男认为张男是共犯,另提附带民事诉讼求偿1785万元,张男喊赔不起,但法院认为赔偿有理,应予准许。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张男去年7、8月间将自己4个金融帐户供不明男子「Yi」使用,「Yi」假称检警指林男涉及刑案须汇款以供调查,林男依指示于8月17日至9月15日间陆续汇款22次、共1785万元,诈团再层层转汇至张男帐户并提领一空,制造金流断点,林男发觉受骗后报警。

张男矢口否认犯行,辩称只是要办贷款,「Yi」是以前同事,说要将帐户金流美化,对于办贷款一说,张男无法提出相关资料或联络、对话纪录,且其4个帐户确已遭诈欺成员作为收取诈款工具。

法官认为,利用人头帐户诈骗之事屡见不鲜,经政府多方宣导并由媒体传播,避免民众金融帐户沦为诈财工具,此应是常识,被告已成年且智识正常,曾因将所申办之简单行动支付帐户交付他人而遭检警侦办,却仍将所属金融帐户交付他人,显具帮助诈欺取财、帮助洗钱之不确定故意甚明,依犯《洗钱防制法》处有期徒刑6月,并科罚金9万元。

林男另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主张张男为诈欺共犯,应给付1785万元,法官依《民法》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有理,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