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中》战败国取得战胜国领土?
依照《波茨坦议定书》,战胜国之一的美国,无权单独决定琉球与钓鱼台列屿的归属。日本迄今宣称拥有钓鱼台列屿的主权,显示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领土政治安排并没有被充分的尊重及履行,战败国取得了战胜国的领土,等于是二战胜利的成果被战败国攫取,完全不符合正义。
先看一个欧洲的例子。二战结束后,1945年苏联取得了波兰的东边地区,波兰因而分到了德国原有的东部地区,德波新疆界形成。东德与西德分别在1950年与1970年与波兰签署条约,确定该新疆界,但东西德政府只能代表各自政府,不能代表「整个德国」,因此1990年9月12日东西德与四强共同签署的《二加四条约》,其中一条就是再次确定波兰与德国在1945年的新疆界,这时才为德国的东域问题画下了具国际法性质的休止符。这个《二加四条约》就等于是由德国所参与的战后《和平条约》。
由于两岸分治,战后签订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台北与北京政府均没有参加,而是分别在1952年及1972年与日本签署和平条约与联合声明,但是就国际法而言,这并不等于战后中国与日本的最终政治安排已经结束。
从德国与波兰新疆界的例子中可以很清楚地理解,从1949年两岸分治起,两岸政府均仅能代表自己所管辖的人民及地区,来与日本签署和平条约(就像东德与西德分别与波兰签署条约的道理一样)。要彻底解决中日之间的战后政治安排,必须由统一后的中国,或由两岸一起与日本共同讨论或签署和平条约。
一般而言,战争后的和平条约涉及处理三大问题,一是道歉、二是赔款、三是领土。虽然两岸政府分别向日本政府声明放弃赔款,但这也只是两岸政府各自的立场,必须在未来的中日和约中再次确认才能定案。另外,在领土与道歉问题上,日本与两岸目前都没有得到共识,必须在未来的中日最终和约中处理。
日本战败国竟然取得战胜国的领土,反映出二战后中日之间的领土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从德国新疆界的法理程序来看,一个真正的对日和约必须在中国统一后,或在统一前由两岸合起来与日本共同签署一个最终和平条约,才算完成法理程序,即「(1+1)+1」,(台湾+大陆)+日本,的共同解决。
之所以用(1+1)来表示,是表示两岸在主权宣示上是重叠的,所以用括号()来呈现,()内的1+1表示两岸的治权分立。(1+1)亦可以表示由两岸共同组成的共同体代表团,代表共同行使整个中国的主权以与日本进行磋商。
实力当然是解决政治难题的关键,但必须也要有合理的政治思路与智慧。「一中三宪、两岸统合」是两岸完全统一前,应有的合情合理政治安排。在这样的政治定位下,两岸可以共同组成共同体代表团,代表整个中国主权与日本签署最终和平条约,要求日本在道歉、赔款、领土三件大事上做出回应。另外,两岸也可在海域事务上成立「两岸海域共同体」,共同研究、开发、维护、治理两岸在东海与南海的相关事务。
中日之间并没有最终和平条约,因此在法理上,中日战争并没有真正的结束。天下也没有战败国取得战胜国领土的道理。钓鱼台列屿问题必须放在这两个思路下,才能理直气壮地与日本争议。这是纪念七七抗战应有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