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败国取得战胜国领土?

钓鱼台列屿。(新华社档案照)

钓鱼台列屿与琉球问题显示,二战后的领土政治安排并没有被充分的尊重及履行。依照《波茨坦议定书》,战胜国之一的美国无权单独决定琉球与钓鱼台列屿的归属。

日本迄今宣称拥有钓鱼台列屿的主权,这是战败国取得了战胜国的领土,等于是二战胜利成果被战败国攫取,完全不符合正义

先看看一个欧洲例子。二战结束,1945年苏联取得了波兰东边地区,波兰因而分到了德国原有的东部地区,德、波新疆界形成。东德西德分别在1950年与1970年与波兰签署条约,确定该新疆界,但因东西政府只是代表其自己,而不能代表「整个德国」。1990年9月12日东西德与四强共同签署《二加四条约》,其中一条就是再次确定波兰与德国在1945年的新疆界,这时才为德国的东域问题画下一具国际法性质休止符。这个《二加四条约》等于就是由德国所参与的战后《和平条约》。

由于两岸分治,战后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台北北京政府均没有参加,而是分别在1952年及1972年与日本签署和平条约与联合声明,但是就国际法而言,这并不等于战后中国与日本的最终政治安排已经结束。

从德国与波兰新疆界的例子中可以很清楚地理解,从1949年两岸分治起,两岸政府均仅能代表自己所管辖的人民及地区,与日本签署和平条约(就像东德与西德分别与波兰签署条约的道理一样)。要彻底解决中日之间的战后政治安排,必须由统一后的中国或两岸一起与日本共同讨论或签署和平条约。

日本战败国竟取得战胜国的领土,反映出二战后中日之间领土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从德国新疆界的法理程序来看,一个真正的对日和约必须在中国统一后或统一前由两岸合起来与日本共同签署一个最终和平条约才算完成法理程序,即(1+1)+1,(台湾+大陆)+日本的共同解决。

所以用(1+1)来表示,是表示两岸在主权宣示上是重叠的,所以用括号()来呈现,()内的1+1表示两岸的治权分立。(1+1)亦可以表示由两岸共同组成的共同体代表团,代表共同行使整个中国的主权,以与日本进行磋商

实力当然是解决政治难题关键所在,但必须也要有合理的政治思路智慧。「一中三宪、两岸统合」是两岸完全统一前应有的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在这样的政治定位下,两岸可以共同组成共同体代表团,代表整个中国主权与日本签署最终和平条约,要求日本在道歉、赔款、领土3件大事上做出回应。另外,两岸也可在海域事务上成立「两岸海域共同体」,共同研究、开发、维护、治理两岸在东海南海的相关事务。

中日之间并没有最终和平条约,因此在法理上,中日战争并没有真正的结束。天下也没有战败国取得战胜国领土的道理。钓鱼台列屿问题必须放在这两个思路下,才能理直气壮地与日本争议。这是纪念七七抗战应有的启示。

作者孙文学校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