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大公开吗?

吴景钦

八里双尸命案不仅引起社会瞩目,且随着案件的扑朔迷离,不仅媒体紧盯,更不时有所谓「独家」的消息出现,而各谈话节目名嘴,也纷纷扮演起福尔摩斯,以来推敲、评断与模拟案情。如此扑天盖地的报导评论,已使侦查不公开原则流于空谈。

侦查不公开,乃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而之所以不能公开,乃因在侦查阶段证据尚处于摸索与找寻阶段,若有犯罪者尚未被查出,过早的将案件细节曝光,必使犯罪人有所准备,而可以有时间为逃亡、湮灭证据,甚或想办法使相关证人封口。而媒体对于犯罪事件巨细靡遗的报导,亦可能会出现所谓模仿犯(copy cat),致使侦查工作更为困难。当然,侦查不公开原则更重要的目的,即是在防止因媒体的大量报导,而使舆论被告产生未审先判的预断。同时,此原则也在保护第三人,即目击者被害人隐私权,以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惟侦查不公开并非绝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项,为维护公益合法利益,仍例外可公开。如犯罪人脱逃,为使民众加强警戒并防止被害,即有必要为公开;又若犯罪人不明,则必须寻求大众找寻,而可在不公布侦查细节及维护被害者隐私权下,为合理的公开。这不仅可适度解消民众对于案件的疑虑,更可将流言四起的全民侦探游戏,转成是对治安真正有助益的全民协寻运动

所以,为了更有效规范司法人员遵守侦查不公开原则,去年五月,立法院即增订《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5项,授权由主管机关制订相关的办法,司法院亦因此于今年一月公布「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明订不公开的原则与例外。并希冀借由此规范,来使过往模糊不清的侦查不公开原则明确化,免使司法人员无所依归,若因此有所违反,更应受相关的行政惩戒或刑事究责。只是如此的良法美意,却在八里案中破功。

此次的八里双尸命案,检警机关在找寻证据屡屡遭遇瓶颈之际,媒体却能绘声绘影且意有所指的具体描述,实已让人搞不清,这些资讯到底是侦查机关所泄漏,还是媒体本身的揣测与渲染。而这些杂乱讯息,不仅会干扰侦查工作,更使涉嫌者被贴上有罪标签,所以,当法院不为羁押并为交保裁定时,舆论即会质疑法院是否纵放人犯,甚至是恐龙法官的指责,致使司法公信力大受打击。又在如此高频率的报导下,也会使案发现场周遭的居民、目击者等人的日常生活受干扰,致使某些尚未曝光的目击者对出面检举望之却步。

而面对如此纷乱的现况,却未见检警机关根据「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9条第8款的规定为适时的澄清,就算这些讯息非侦查者所提供,恐也难辞尸位素食之指摘,亦使刚修法不久的侦查不公开原则成为具文,让人感到突兀,更显得讽刺。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