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未成年少女找工作 惨遭强奸

(原标题镇江未成年少女工作 惨遭强奸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四部未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俞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严某、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至丹阳市某镇某宾馆房间内,明知俞某丙(女,2006年12月3日出生)未满十四周岁,仍采用扇耳光、捶额头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俞某丙额部受伤。经鉴定,俞某丙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强奸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公诉机关提交被害人俞某丙的陈述证人严某、陈某、俞某甲、俞某乙、李某、武某肖某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俞某丙出生医学证明、户口信息、临时身份证明门诊病历、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亲笔自我供述,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案件侦破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3日中午,陈某带被害人俞某丙(女,2006年12月3日出生)到丹阳找被告人李某,准备由被告人李某介绍俞某丙找工作。当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强行将俞某丙带至丹阳市某镇某宾馆房间内,在明知俞某丙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顾俞某丙的反抗,采用扇耳光、捶额头等暴力手段强行与俞某丙发生性关系,致俞某丙额部受伤。经鉴定,俞某丙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