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投資抵減項目增列AI、節能減碳

因应世界趋势,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投资抵减项目新增人工智慧、节能减碳等,也将适用时间延长至民国118年;草案也增订管理配套措施,若未申请核准实行投资且未撤回者,最高处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锾。

现行产创条例第10条之1规定,截至今年底,投资智慧机械、导入第5代行动通讯系统、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相关硬体、软体、技术或技术服务,支出金额合计达1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经专案核准可适用当年度抵减率5%或分3年抵减率3%。

由于第10条之1投资抵减年底将落日,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10条之1修正重点部分,主要是保留现行智慧机械、5G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等投资抵减项目,同时为因应AI应用快速发展,鼓励企业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及配合全球减碳趋势与2050净零排放目标,增订人工智慧、节能减碳项目。

此外,为配合适用项目增加,第10条之1修正将现行适用投资支出金额上限新台币10亿元提高至18亿元,希望能让产业多投资AI与节能减碳设备,加速数位与净零双轴转型,同时,施行期限也延长至118年12月31日,与产创条例其他租税优惠条文拉齐。

产创条例第23条之1、第23条之2修正重点部分,则为扩大适用申请对象,引导有限合伙创投事业资金多挹注新创事业,主要透过下修门槛,将有限合伙创投事业的实收出资额门槛由现行3亿元调降为1.5亿元,其中投资新创事业金额比例提高至50%。

而为鼓励更多天使投资人投资新创事业,草案也下修门槛并且扩大适用对象,新增个人投资设立2年以上未满5年的新创事业,且投资额达50万元,将适用租税优惠。

同时,为保护关键技术及维持产业竞争力,第22条修正重点则聚焦对外投资管理范围,除投资达一定额度应事前申请核准外,也增列投资于特定国家或地区以及特定产业或技术等情形,须事前申请。

经济部投资审议司副司长吕贞慧出席政院会后记者会时解释,投资达一定额度的部分,预计配合央行对外投资额度,从现行15亿元调整成30亿元,至于特定国家或地区原则上会参考出口管制以及联合国相关规定,主要是对伊朗、伊拉克等国投资需事先申请。

至于特定产业或技术,吕贞慧指出,主要会包含军用碳纤维材料、卫星太空技术、农业育种技术、半导体相关技术,以及晶片与后量子时代技术等,上述包含投资额度、特定国家与地区以及技术,后续将透过子法作明确订定。

另外,此次增订第67条之3中央主管机关配套管理权限,投资者若未申请核准实行投资,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而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资,则处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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