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行為 學者建議明確定義

劳动部劳发署公务员轻生案引发职场霸凌争议,民团「白铁联盟」24日晚间在行政院新庄联合办公大楼前为劳动部霸凌案举行哀悼活动,有参与者坐在阶梯上靠着微光折出一只只纸鹤。中央社

「职安法」未明确定义「职场霸凌」而是采更宽广「职场不法侵害」,外界认为缺乏明确定义才导致很多职场霸凌事件难以成案或被压下来。要不要明确化「职场霸凌」?劳动部持开放态度,听取各界意见。

台湾高等法院曾在一件民事求偿案中对职场霸凌作出定义,称霸凌应指以敌视、讨厌、歧视为目的,借由持续性且积极行为侵害人格权、名誉权、或健康权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须达到社会通念上认为超过容许之范围;相关人士说,法院判决对职场霸凌之认定多采「持续性」,劳动部不明确「职场霸凌」定义是怕漏掉其他情况,例如主管曾一次施暴下属,仅此一次也足以造成员工身心伤害。

国内学者认为,为使劳雇双方皆清楚了解哪些行为构成职场霸凌,建议明确列举职场霸凌行为样态。例如纽西兰将职场霸凌分为直接、个人攻击及间接与工作相关攻击,像不实指控、人格破坏、漠视、孤立、排挤、嘲笑、整人、侮辱、暴力威胁、联合对付皆属直接攻击,指派无法完成的工作、隐藏工作讯息、不给足够工作资源、指派无意义任务、低估贡献或收割贡献则属间接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