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国庆日出勤工资要加倍 劳动部:雇主需依法给付

▲国定假日出勤工资要加倍,劳动部吁雇主依法给付避免触法,示意图(图:资料照)

记者陈莹欣/台北报导

劳动部表示,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内政部所定应放假之纪念日、节日、劳动节及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放假日,均应休假,工资照给。今(114)年10月6日(星期一)中秋节及10月10日(星期五)国庆日,该二日均为国定假日,若该日为劳雇双方原约定之工作日,雇主应给予劳工休假,当日工资照给。

雇主如征得劳工同意在「中秋节」及「国庆日」当天出勤,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至于中秋节及国庆日如适逢劳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应于其他工作日给予劳工补假一天,补假当天性质即为国定假日,应给予劳工休假工资照给,如补假当日有出勤,工资亦应加倍发给。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今年「中秋节」及「国庆日」分别在星期一及星期五,劳雇双方如约定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各会形成3天连假。

假设月薪为36,000元的劳工(以36,000元÷30日÷8小时,推算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为150元)出勤8小时,其各日出勤工资给付规定如下:

一、10月6日(星期一)、10月10日(星期五):性质为国定假日,依《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休假日出勤加倍发给工资,试算:150元×8小时=1,200元

二、10月4日、10月11日(星期六):性质为休息日,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有关休息日出勤加给之规定计算。试算:150元×2小时×4/3+150元×6小时×5/3=1,900元

三、10月5日、10月12日(星期日):性质为例假,非有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不得使劳工于例假出勤工作。劳动部提醒,由于各事业单位之营运方式及排班态样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见得均排定于星期六及星期日,国定假日补假日期亦有所不同,个案上仍有差异,雇主应就各该假别之期日,与劳工明确约定,以利厘清劳工出勤工资之给付标准,减少争议发生。

劳动部表示,劳资双方亦得就「国定假日与工作日对调实施」进行协商,惟该协商因涉个别劳工劳动条件之变更,仍应征得劳工「个人」之同意。至于劳资双方虽得协商约定将国定假日调移至其他「工作日」实施,仍应确明前开所调移国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国定假日与工作日对调后,因调移后之国定假日当日,成为正常工作日,该等被调移实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应使劳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减损劳工应有之国定休假日数,始属适法。

劳动部再次强调,事业单位就国定假日与工作日对调实施进行协商时,相关口头询问或书表之制作,建议使劳工能够充分表达意见为佳,减少后续争议的可能。

劳动部强调,「中秋节」及「国庆日」连假期间出勤及工资给付,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雇主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劳工局(处)或社会局(处)】或劳动部1955专线提出申诉,以维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