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課長涉貪復職無望提告 經濟部少1程序讓他逆轉討回108萬

台湾中油公司炼制事业部前执行长徐汉涉贪,扯出其他弊案,黎姓课长被控采购收贿羁押9个月,中油处分停职,黎交保后争取复职被中油打枪,提民事诉讼跟中油追讨停职全薪及复职前薪水共108万元,一审判黎男败诉,上诉二审后逆转,今高雄高分院改判中油应给付108万元确定。

判决指出,黎男为中油储运课长,前年2月间,检调查出黎办理的「自记式长期纪录液位/温度计及侦测仪一批」换购案涉贪,黎男护航厂商得标,将两种不同产品并同一标案招标,厂商得标后,再交付20万元给黎男。

检调侦办后,认定黎男收贿,同年2月25日经桥头地检署声押禁见获准,直到同年11月11日才以25万元交保停押。

黎男涉贪被羁押近9个月,中油公司依内部「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注意事项」处以停职,停职期间仅领3分之1薪水,换算每月约3万2000多元。

黎男交保停押后向中油争取复职,但全案目前仍在桥头地院审理中,黎复职无望,他向立委陈情也无果,去年4月间向中油提告,认为他交保后停职原因就消灭,中油要补给他停职期间未领的全薪,合计108万余元。

桥头地院审理后,法官认为中油复职规定是指「未受徒刑之执行者」,黎男涉贪一案仍在审理程序中,判决尚未出炉,并不符公司复职规定,因此黎以停押为由申请复职,并无任何凭据,判黎男败诉。

他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今下午宣判,合议庭认为,依据公务员保障法,公务员于停职事由消灭后3个月内内得申请复职,停职及复职与否,适用公务员惩戒法相关规定。

另外,经济部于黎男交保后将他移付惩戒,也未依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另作成停职处分;而惩戒法院受理后,经济部去年2月虽发函建请停职,但惩戒法院仅于9月裁定停止审理程序,并未依法裁定停止黎男职务,因此黎从移付惩戒起,就不具备任何停职事由。

合议庭认定,黎男交保后停职事由就消灭,符合公务员惩戒法规定的复职要件,黎于2022年11月14日申请复职,中油便要依法于30天内通知他复职,以此计算,黎复职时间应为2022年12月15日,中油应补发他剩余3分之2薪水,判中油应依黎男请求,给付108万8595元薪资确定。

炼制事业部外观。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