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义大:复数年是制式合约延长 双林扣薪有据
针对林英杰、林其纬减薪争议,义大犀牛今天(17日)发表声明表示,所谓「复数合约」是制式契约的期限较长,仍适用于制式契约的规范,球团根据「一、二军升降办法」减薪并非无据,而且不续约是基于选手能力及球团整体战力之考量,与减薪争议无关。
▲林英杰与林其纬。(图/欧建智摄)
义大犀牛今天就近日媒体有关义大犀牛与林英杰、林其纬间之减薪争议事所为之报导,澄清声明:
「一、职业棒球球员与球团间,系属特殊性质之契约关系,并非一般之劳雇关系,故无劳动基准法之适用(行政院劳委会所(87)台劳动一字第059605号函释参照)。
二、本球团与林英杰、林其纬所签立之职棒棒球选手契约,系中华职棒联盟所颁定之制式契约,并非本球团所独创。其契约第11条明白规定:「球团得视选手之具体表现依球团所定办法为适当之奖惩,包括但不限于发给奖金、减薪、停赛等」。
则本球团根据「一、二军升降办法」,按林英杰、林其纬之具体表现予以适当减薪,并非无据。又其契约一式三份,由球团、选手及中华职棒联盟各持乙份,选手似不能诿称不知契约内容。再所谓「复数合约」,仅系合约期限较长而有别于一般一年一签之合约而已,并无特权而得排除契约第11条规定之适用。
从而,林英杰所谓:「不是要讨钱,只是想知道合约规定,因我是签复数合约,想知道球团是依那条规定扣薪」云云,似有混淆之嫌。
三、按有关现在或将来之争议,当事人得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单数之数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仲裁协议,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诉讼时,法院应依他方声请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并命原告于一定期间内提付仲裁。
又仲裁机构,得由各级职业团体、社会团体设立或联合设立,负责办理仲裁事件。仲裁法第1条第1项、第4条第1项及第54条第1项规定甚详。
中华职棒联盟组织章程第40条规定:「本联盟团体会员与团体会员间,团体会员与其关系人间之争议,由本联盟仲裁」,故中华职棒联盟设有仲裁委会员、并制定联盟仲裁规则。
而本球团与林英杰、林其纬所签立之职棒棒球选手契约第24条,亦明白约定:「就本契约之成立、终止、解释及其他争议,应依中华职业棒球大联盟规定交付中华职业棒球大联盟仲裁。双方当事人并应遵守仲裁判断」。
此即仲裁协议。则本件林英杰、林其纬与本球团之减薪争议,依上开仲裁协议,自应由中华职业棒球大联盟仲裁,始为正办,要甚昭然。乃林英杰、林其纬刻意舍中华职棒联盟仲裁途径,而向劳工局申请调解、迳行提起民事诉讼及经由球员工会一再向媒体放话,作法似有可议。
四、又本球团仅系于林英杰、林其纬与本球团所签契约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而已,并非提前终止。本球团不续约之决定,纯粹基于各该选手能力及球团整体战力之考量,与本件减薪争议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