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TRF风暴的罪与罚

有关提高UBER违规营业的行政裁罚,引发广泛讨论。同样地,关于银行违规销售TRF之行政裁罚,也引发立法委员的注意。同一银行的许多件不当销售行为,是否均可概括论以一种违规行为?处一次罚金就好;或是说犯规一次,就应该裁处一次罚金;认定不同,罚金数额就会差距很大。行政法对于违法行为次数的处罚,有很多落落长的理论,一般人难以理解,不如从大文豪杜斯妥也夫斯基的名著「罪与罚」来理解。里面的名言:「我只担心一件事,我怕我配不上自己所受的苦难」。「要受难几次才配得上违法行为」,就是罪跟罚要思考的。我国的行政罚法采「分别处罚原则」,数次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处罚,至于违法行为的次数认定,法律实务上是采综合判断,可以从违规者的主观、客观的违规事实、法令处罚的目的、比例原则等等来综合判断。

论诸银行不当销售TRF之状况,对一个客户的不当销售行为,究否可认定是一案违规行为?或是说一段期间的不当销售,仅认定为一件违规行为,引发立法委员及金管会、银行公会等关注。关于TRF争议,能否一案一罚呢?针对银行销售TRF的违法裁处,从2014年开始裁罚数家银行,经历多次开罚,迄今仍未落幕,这是金管会少见的纪录。从裁罚依据来说,金管会大多是以银行法第45条之1未妥适建立或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内部作业制度与程序等缺失来处理。

一些案例的金检客观结果,已经发现存在一条龙等等造假规避法令的违法行为。银行是故意还是过失呢?从金管会裁罚内容与实务上案例来说,对于很多新成立的空壳境外公司,银行异常给予高额的信用额度交易高风险商品,面对行员所造假的离谱财报格式(例如损益表标示的是特定日期而非特定期间),不同客户却有相同字体、规格、附注内容的财报,银行上层也都毫无质疑给予授信,KYC的评估结果,几乎都被认定为属性适合高风险商品等级,而且2014年以来金管会数次将法令严格修正后,TRF等交易仍未降温。观诸以上众多异常现象,合理反应出银行高层故意系统性放任基层规避法令之不当销售。

「罪与罚」一书,隐约点出人性中最严重的处罚就是「良心的谴责」,除了金融家及从业人员的自我谴责反省,主管机关应该透过法令赋予的权利,替金融巨兽找到良心。TRF争议所生的损失,市面上估计从新台币数千亿到数百亿都有,影响中小企业达到数千家。然而,银行所受到处罚若不过数百万到千万元,若于银行存在故意系统性造假规避法令的情形,就处罚目的及比例原则,相较客户受到的损失及社会的动荡,银行所受苦难也差太远了,不足为警惕。因此,金管会若依照行政罚法第25条规定,对于TRF不当销售案例进行一案一罚,应属正确方向,且能协助金融良心的重建,避免未来再犯造成金融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