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取走欠债人财物 讨债者却无罪!法官这原因打脸检察官
陈姓男子不满林姓友人欠钱不还,私自拔走对方的机车车牌,事后检方依强制未遂罪提起公诉,但法官却引用最高法院判例判处陈男无罪。(本报资料照片)
暴力、非法讨债案件层出不穷,一旦讨债者自行取走欠债人的财物却不构成犯罪,恐将造成社会大乱!陈姓男子不满林姓友人欠钱不还,竟私自拔走对方的机车车牌,事后检方依强制未遂罪提起公诉,但法官却引用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强制罪的对象为「人」,可是案发时林男并不在场,因此判处陈男无罪。
检察官转任律师的罗瑞昌认为,此一判决符合实务见解,问题出在检方起诉法条,如果改以窃盗罪或恐吓罪提起公诉,定罪率应该比较高。
台南地检署起诉指出,陈男与林男为朋友,陈因林积欠2800元催讨不还,愤而在今年1月28日上午,将林男停放在台南市东区的机车车牌取下带走,并于「事后」胁迫林男拿钱赎回车牌。林男发现车牌不见报警后,警方调取监视影带查出是陈男所为,将对方移送法办并扣得车牌。全案侦查终结后,依强制未遂罪起诉。
审讯时,陈男虽坦承拔走车牌,但否认有强制未遂的不法犯行,还辩称,他拔车牌时,有告诉在旁边贩卖饮料且认识林男的人,还请对方通知林男说在附近的工地等他,且「事后」也没有借此胁迫林男拿钱赎回车牌。
林男也说,案发时不在现场,机车停放在工作的工地外面;当天是在工地外贩卖饮料的人告诉他车牌被拔走,叫他赶快去看,并没有说陈男拔走,陈男也没有胁迫他拿钱赎回车牌。
台南地方法院引用最高法院判例,指《刑法》强制罪所谓「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其强暴胁迫的对象须以「人」为要件,如果妨害他人行使权利时,被害人并不在场,自然无从对人实施强暴胁迫,与犯罪构成要件不符。
法官还强调,检察官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说服他形成被告有强制未遂或以强暴妨害他人行使权利犯行的确信心证,加上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供证明被告确有被诉的强制未遂或以强暴妨害他人行使权利的犯行,本于「无罪推定」原则,应该谕知被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