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身障男吞异物 生服员将他头撞地重伤 判缓刑5年
高雄市私立红十字会育幼中心李姓生活服务员,4年前制止薛姓身障人士吞食原子笔弹簧时遭挥拳反抗,情急之下以身体将薛压制于地,用手抓薛的头撞地板,薛男送医开刀,生活无法自理,一、二审均依重伤害罪判李徒刑1年10月,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李事后积极照护薛,李与该中心及家属赔偿和解,除判李1年10月,另宣告缓刑5年确定。
判决指出,30岁李男2015年1月3日晚间,见60岁薛姓身障人士于寝室内将原子笔拆解后把玩弹簧及零件,未依其指示就寝,要求薛男交出原子笔,遭薛拒绝,薛情诸激动,自行以后脑勺撞击床旁墙壁数下,从口中吐出原子笔弹簧及零件。李为免薛进一步吞食异物,伸手拿走弹簧与零件,遭薛男挥拳,李遂将薛男压制于地,跨坐在薛身上,为让薛男停止自伤行为,抓住薛男头部撞木质地板2下。
薛男遭撞后前额、脸部瘀青肿胀、流鼻血,当晚尿失禁、双腿发软,经送医急救,医院因薛男头部外伤并急性左侧硬脑膜下腔出血、呼吸衰竭、水脑,紧急开刀治疗幸免于难,但薛生活无法自理。案经家属提告,一、二审均依重伤害罪判处李徒刑1年10月。
李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李年纪尚轻,自愿从事生服员,照顾智能障碍者,原具有爱心及耐心,本案是为制止病患自伤所致,事发突然,事发后积极照护薛,并通报送医急救,有情轻法重之情事。
加上事后该中心、李男与薛达成和解,并赔偿220万,薛同意给予李缓刑,最高法院维持李1年10月刑度,但宣告李缓刑5年确定,以励自新。